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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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 - SECT 8
檢取物件及將物件消毒或毀滅的權力
(1) 特准人員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動物產品、 動物屍體、 為任何動物而使用或 與任何動物有關連而使用的
物品有以下情形, 可予以檢取─
(a) 相當可能引致狂犬病傳入香港或 在 香港蔓延;
(b) 如屬動物產品或 動物屍體, 則是在 違反規例的 情況下輸入香港的 ; 或
(c) 屬於或 帶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的 證據。
(2) 特准人員可將根據第(1)款檢取的 物件處理或 消毒, 以免它帶有狂犬病病毒。
(3) 特准人員可將根據第(1)款檢取而有以下情形的 物件立即毀滅─
(a) 容易變壞的 ;
(b) 在 合理情況下將該物件處理或 消毒並不可行; 或
(c) 經考慮有人願意認領的 可能性後, 特准人員認為將該物件處理或 消毒並無作用。
(4) 凡有動物產品、 動物屍體或 物品根據本條予以檢取及處理、 消毒或 毀滅, 則進行該項檢取、 處理、 消毒或 毀滅的
合理費用, 可作為民事債項, 由政 府在 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 法庭, 向有關的 擁有人追討。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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