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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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 - SECT 8

專科學院權力的行使

(1) 在 不抵觸第(2)款及根據第12條訂立的 規例就法定人數所作的 規定的 情況下, 專科學院可視乎其所作的 決定,
透過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行使第 3、 5、 6或 7條所賦予的 任何權力─

   (a)  由專科學院在 會議上通過一項決議, 而有關決議只有院士有權投票; 或

   (b)  以郵遞投票達致一項決定, 而只有院士有權參與投票。

(2) 院務委員會可指示專科學院, 須按照第(1)(a)或 (b)款去行使第(1)款所指的 全部權力或 其中一項或 超過一項的 權力,
並可指示專科學 院就─

   (a)  一切情況;

   (b)  該指示所指明的 情況; 或

   (c)  某一個案, 行使上述權力。

(3) 根據第(2)款作出的 指示維持有效至院務委員會予以撤銷為止, 而在 其有效期間內, 專科學院必須遵守該指示。

(4) 凡與使用第(1)(a)或 (b)款所述方式行使專科學院的 權力有關的 問題或 事宜予以審研或 決定時,
院士不得透過代表投票或 透過代表以任何 方式參與。

(199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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