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1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本條例對若干結構物等的適用範圍
4. 船舶註冊官
5. 指示
6. 對公職人員的保障
7. 船舶註冊紀錄冊
8. 註冊紀錄冊的查閱等
9. 註冊紀錄冊的更正
10. 註冊紀錄冊內文書錯誤的改正
11. 可註冊的船舶
12. 船舶財產權的註冊
13. 噸位規例
14. 船舶的噸位及描述
15. 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等的船舶的噸位
16. 船名規例
17. 有關船名的規則
18. 船舶的標記
19. 註冊申請
20. 船東及轉管租約承租人親自作出或由他人代表作出的聲明書
21. 首次註冊須出示的證據
22. 拒絕註冊
23. 將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24. 註冊證明書
25. 文件的保留
26. 船籍港
27. 臨時註冊的申請
28. 臨時註冊時將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29. 臨時註冊期
30. 臨時註冊證明書
31. 臨時註冊文件的保留
32. 本條例對臨時註冊船舶的適用範圍
33. 證明書的保管
34. 使用不當的證明書
35. 證明書遺失等的補發
36. 前數條條文對臨時註冊證明書的適用範圍
37. 正確船旗
38. 第Ⅴ部的適用範圍及釋義
39. 船舶的移轉
40. 移轉聲明書
41. 移轉的註冊
42. 船舶因法律的實施而傳轉
43. 第Ⅵ部各詞的定義
44. 船舶的抵押
45. 抵押的優先權等
46. 抵押權人不視作船東
47. 抵押權人有權將船舶脫手
48. 抵押的移轉
49. 抵押因法律的實施而傳轉
50. 抵押的解除
51. 船東將船舶脫手的權力
52. 信託不獲承認
53. 衡平法上的權益不會不包括入內
54. 船東的地址等的更改通知
55. 身為法人團體的船東或承租人的解散等的通知
56. 轉管租約終止的通知
57. 船舶的消失、移轉等的通知
58. 外地終止註冊證明書的交付
59. 船東請求終止註冊
60. 因收到船舶的可註冊性通知書而將船舶的註冊終止
61. 因未能遵守本條例的規定而被終止註冊
62. 因未能繳交各項費用而被終止註冊
63. 因代表人的不作為等而被終止註冊
64. 以指令將船舶的註冊終止的一般規定
65. 發給終止註冊證明書
66. 註冊終止後註冊證明書的交付
67. 關於抵押的註冊紀錄冊內記載事項
68. 代表人
69. 代表人更改業務時須作出通知
70. 打算不再作為代表人時須作出通知
71. 代表人的責任等
72. 更換代表人須作出通知
73. “政府船舶”的含義
74. 政府船舶的可註冊性
75. 政府船舶的註冊申請
76. 將政府船舶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內
77. 政府船舶的註冊證明書
78. 與政府船舶有關的文件的保留
79. 註冊政府船舶的移轉
80. 本條例對政府船舶的適用範圍
81. 船舶的改裝
82. 重新註冊
83. 發給新註冊證明書
84. 聲明的方式
85. 註冊官免除任何人作出聲明等的權力
86. 虛假聲明或資料
87. 文件及其副本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88. 文件的送達
89. 遭扣留船舶放行前出海
90. 費用規例
91. 提及在香港註冊的船舶
92. 附表的修訂
93. 提起刑事訴訟的時限
94. 第XI部的釋義
95. 根據法令註冊的船舶
96. 仍未根據法令註冊的船舶
97. 過渡期船舶資料的記入
98. 過渡期船舶的註冊證明書
99. 過渡期船舶文件的保留
100. 根據法令發出的證明書的交還
101. 過渡期船舶不再是可註冊船舶
102. 本條例對過渡期船舶的適用範圍
103. (由1999年第64號第3條廢除)
104. 保留、修訂及廢除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