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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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 - SECT 13
在香港以外設立局限基金
引致任何人根據第6條承擔法律責任的 事件, 如根據香港以外另一公約地區的 法律亦引致相應的 法律責任,
則第11及12條適用, 一如其中凡提及第6及10條均包括提 及該公約地區的 相應法律條文, 及一如在
其中凡提及已繳存於法院的 款, 均包括提及就該項法律責任而根據該等相應條文收到或 已確保可收到的 款項。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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