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1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公約締約成員證明書
4. 噸位的計算
5. 第II部的釋義
6. 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
7. 在若干情況下無須根據第6條承擔法律責任
8. 限制油類污染及污染威脅的法律責任
9. 局限根據第6條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10. 向法院申請局限法律責任
11. 有關在設立局限基金後執行清付索償的限制
12. 船東與其他人同時承擔的法律責任
13. 在香港以外設立局限基金
14. 根據第Ⅱ部提出索償的權利的終絕
15. 強制就油類污染法律責任投保
16. 由處長發出證明書
17. 第三者向承保人索償的權利
18. 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及外地判決的註冊
18A. 局限可在香港強制執行的外地決的數額
19. 軍艦等
20. 在第6條不適用的情況下須對預防措施費用承擔的法律責任
21. 保留提起追索補償訴訟的權利
22. 第Ⅲ部的釋義
23. 向基金繳付分擔款項
24. 取得資料的權力
25. 基金對污染損害承擔的法律責任
26. (由1997年第46號第20條廢除)
27. 判決的效力
28. 根據第Ⅲ部提出索償的權利的終絕
29. 代位權及追索補償權
29A. 法律訴訟
30. 法團犯罪
31. 收費
32. 修訂、保留及廢除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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