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 - SECT 7

過渡性條文

(1) 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任何時間由註冊總署署長以專利註冊處處長或 商標註冊處處長身分所做的 事情,
須當作是由署長以專利註冊處處長或 商標註 冊處處長身分在 該時間所做的 。

(2) 凡文件內有提述以專利註冊處處長或 商標註冊處處長身分行事的 註冊總署署長, 則自本條例生效日期起, 在
猶如該等提述已轉換為提述以專利註冊 處處長或 商標註冊處處長身分行事的 署長的 情況下, 該文件保持在
緊接該日期之前的 原有效力。

(3) 如法律訴訟的 與訟一方是以專利註冊處處長或 商標註冊處處長身分行事的 註冊總署署長, 而該訴訟在
本條例生效日期仍未了結, 則自該日期起, 由 署長以專利註冊處處長或
商標註冊處處長身分取代註冊總署署長成為該與訟一方, 而該訴訟在 猶如以該身分行事的 署長一直是該方的
情況下繼續進行。

(1990年制定。 由1997年第52號第163條修訂)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