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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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條例 - SCHEDULE 3
帳目及報表
(Past version on 09/05/2003).
(Past version on 03/04/2003).
(Past version on 01/12/2000).
(Past version on 09/06/2000).
(Past version on 02/06/2000).
(Past version on 23/07/1999).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17、18、22及50條]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第1部︰釋義及導言
1. (1) 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修訂)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accounting class of general business) 及“會計類別”(accounting class) 分別指屬以下任何項目下的保險業務,與該等項目相應之處顯示有附表1第3部內界定的相應保險業務類別─
 | 會計類別 | 相應的保險業務類別 |
| 1. | 意外及健康 | 1、2 |
| 2. | 汽車(包括其他陸上車輛的損壞)─損壞及法律責任 | 3、10 |
| 3. | 飛機─損壞及法律責任 | 5、11 |
| 4. | 船舶─損壞及法律責任 | 6、12 |
| 5. | 貨運 | 7 |
| 6. | 財產損壞 | 4、8、9 |
| 7. | 一般法律責任 | 13 |
| 8. | 金錢損失 | 14、15、16、17 |
| 9. | 非比例協約再保險 | ─ |
| 10. | 比例協約再保險 | ─; |
“了結未決申索的開支”(expenses for settling claims outstanding) 指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終結時撥出的一筆相當可能足以應付其以下開支的款額︰就一般業務而了結關乎在該年度終結前發生的事故的申索所相當可能招致的開支,但列入未決申索項下的開支則除外;
“了結申索的開支”(expenses of settling claims) 指保險人的開支中就一般業務在了結申索方面所招致的該部分開支;
“已償付及未決申索”(claims paid and outstanding) 指將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的已償付申索,加上在該財政年度終結時的未決申索,再從中減去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時的未決申索後所得的款額;
“已償付申索”(claims paid),就一般業務而言,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指由保險人支付以供全部或部分了結以下項目的款額─(a) 申索,包括計入超過一個財政年度的業務所涉及的申索;及
(b) 保險人招致(不論是透過其職員的僱用或由於其他原因)的開支(例如法律、醫療、測量或工程方面的費用),並直接是為了結個別申索所引致,不論該等個別申索是否為上述所提及者;
“毛保費”(gross premiums) 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a) 指已扣除保單中指明的折扣,或已扣除因風險的終止或減少風險而作出的退款,但尚未扣除保險人分出的再保險保費及其須付的佣金的保費;及
(b) 包括保險人根據所接受的再保險合約而可收取的保費;
“中介人”(intermediary) 指在任何業務或專業的過程中,邀請其他人作出要約或建議或採取其他步驟,旨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約的人,但不包括只是代表任何其他人或接受任何其他人的命令而發出該等邀請的人;
“可收取”(receivable) 就任何財政年度的收入而言,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指須付予保險人的款額,不論該等款額是否已在該年度內為保險人所收取,該等款額並包括(如適用的話)已累算的收入;
“未決申索”(claims outstanding) 除非另有指明,否則指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開始或終結時撥出一筆相當可能足以應付下述項目的款額─(a) 就在下述時間發生的事故而提出的申索─(i) 如屬在財政年度開始時撥出的款額,在該年度開始之前;及
(ii) 如屬在財政年度終結時撥出的款額,在該年度終結之前,
該等申索是屬於尚未被視為已償付申索的申索,並包括計入一段超過一個財政年度的期間的業務所涉及的申索、款額尚未釐定的申索及由尚未通知保險人的事故所引起的申索;及
(b) 已招致但尚未記錄為已支付的開支(例如法律、醫療、測量或工程方面的費用),或相當可能會由保險人(不論是透過其職員的僱用或由於其他原因)招致,並直接是為了結關乎在該財政年度開始或終結(視屬何情況而定)前發生的事故的個別申索所引致的開支,不論該等個別申索是否為上述所提及者;
“申索”(claim) 指根據保險合約向保險人提出的申索;
“申索平衡基金”(claims equalization) 指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終結時撥出的款額,目的是用以防止在以後的各個財政年度中,由於發生不尋常性質的事件,換言之,不是每年通常發生的事件,而導致須從收入內支付的款額出現不尋常的波動;
“未過期風險的額外款額”(additional amount for unexpired risks) 指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終結時,除未滿期保費外,另外撥出被認為是必需的款額,以支付保險人根據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前訂立的保險合約而須在該財政年度終結之後承擔的風險所引起的申索費用及了結申索的開支;
“未滿期保費”(unearned premiums) 指任何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終結時從以下保費中撥出的款額︰根據在該年度終結前訂立的合約,該保險人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後所須承擔的風險所涉及的保費;
“再保險”(reinsurance) 及“再保險人”(reinsurer) 分別包括轉分保及轉分保人;
“委任核數師”(appointed auditor) 指根據本條例第15條獲委任為保險人的核數師的人;
“委任精算師”(appointed actuary) 指根據本條例第15條獲委任為保險人的精算師的人;
“法定業務”(statutory business) 指─(a) 承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6條描述的法律責任的保險業務;
(b) 承保《商船條例》(第281章)第107D條描述的法律責任的保險業務;或
(c) 承保《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條描述的法律責任的保險業務;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直接業務”(direct business) 指保險人訂立,但並非是再保險合約的保險合約;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保費”(premiums) 包括批出年金的代價;
※“香港長期保險業務”(Hong Ko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 指─(a) 任何屬長期業務的直接業務或臨時再保險業務,而所涉及的風險是在香港承保的,換言之─(i) 保單是在香港發出的;
(ii) 投保表格、投保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同類性質的表格是在香港簽署的;
(iii) 投保表格、投保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同類性質的表格是在香港呈交或收取的;
(iv) 投保表格、投保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同類性質的表格是在香港獲接受的;或
(v) 風險是在香港獲接受的;或
(b) 任何屬長期業務的協約再保險業務,而所涉及的風險是在香港承保的,換言之─(i) 協約是在香港簽署的;
(ii) 協約是在香港獲接受的;或
(iii) 協約談判是在香港完成的,
但不包括符合以下說明的協約再保險業務︰業務承保的全部風險中,不足25%的風險(根據有關協約的可收取毛保費計算)是如第(3)節所指在香港產生的; (由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增補)
“香港保險業務”(Hong Kong insurance business) 指─※(a) 任何屬一般業務的直接業務或臨時再保險業務,而所涉及的風險是在香港承保的,換言之─(i) 保單是在香港發出的;
(ii) 投保表格、投保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同類性質的表格是在香港擬備或簽署的;
(iii) 投保表格、投保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同類性質的表格是在香港呈交或收取的;
(iv) 投保表格、投保申請表格或任何其他同類性質的表格是在香港獲接受的;或
(v) 風險是在香港獲接受的;或 (由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代替)
(b) 任何屬一般業務的協約再保險業務,而所涉及的風險是在香港承保的,換言之─(i) 協約是在香港簽署的;
(ii) 協約是在香港獲接受的;或
(iii) 協約談判是在香港完成的,
但不包括以下協約再保險業務︰該業務承保的全部風險中,不足25%的風險(根據該協約的可收取毛保費計算)是如第(2)節所指在香港產生的;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保險合約”(contract of insurance) 包括再保險合約;
“基金”(fund)─(a) 就記錄為在保險人的任何財政年度開始,但計入一段超過該個財政年度的期間的一般業務而言,在該段期間內指一筆不少於在該段期間內可收取的保費總額(不計須付的再保險保費),減去已償付申索的總額(不計從再保險所追討的款額)、了結申索的開支、佣金(不計可收取的再保險佣金)及該業務的保費稅項,以及管理基金所引致的任何管理開支後所得出的數額;而在該期間終結後,則指被認為就該業務而解除餘下的義務(不計再保險)所需的款額;
(b) 就長期業務而言,指按照本條例第22條就該業務而備存的帳目中貨項的款額;
“須付的佣金”(commission payable) 就保險人的任何財政年度而言,指在該年度內已記錄為就保險合約的取得、修訂或續保而須付予中介人或分出者的款額,不論是否已在該年度內支付;
“須付的再保險保費”(reinsurance premiums payable)─(a) 指在任何財政年度內在任何保險人的簿冊內記錄為該保險人就在該年度開始或在該年度以前的財政年度開始,但卻沒有計入該財政年度前該保險人的收入帳內的再保險合約而到期須付予再保險人的保費(已減去在同一期間所記錄的保費折扣、退款及回扣者),不論該等保費是否在該財政年度內由該保險人支付,此外,為釐定一筆保費是否為到期須付,不得考慮任何就此而作出的信貸安排;及
(b) 如屬一般業務,除非另有指明,否則包括減去再保險人退回保險人的任何保費組合或損失組合後,須由保險人根據其分出的再保險合約而支付的未滿期保費組合及未決申索組合;
“損益帳”(profit and loss account) 就非牟利的保險人而言,指收支帳;
“準備金”(provision) 指為準備應付資產的折舊、攤銷、更新或減值而沖銷或保留的任何款額,或為準備應付任何已知負債而保留的款額,該已知負債包括合約訂明的開支方面的負債及所有數額並不能相當準確地釐定的有爭議或或有負債;
“管理開支”(management expenses) 指保險人在行政或其業務所招致的開支,但不包括屬須付的佣金的開支,如屬一般業務亦不包括列入已償付申索、未決申索、了結申索的開支及了結未決申索的開支內的開支;
“儲備金”(reserve) 包括並非以準備金形式沖銷或保留的款額。
※(2) 就“香港保險業務”的定義的(b)段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有關風險須當作在香港產生─ (由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修訂)(a) 如屬“意外及健康”或“金錢損失”的保險業務─(i) 屬個人的保單持有人是在香港居住的;或
(ii) 保單持有人是《公司條例》(第32章)第2條所指的公司;
(b) 如屬“飛機,損壞及法律責任”、“船舶,損壞及法律責任”及“貨運”的保險業務,風險是一如在“香港保險業務”定義內所描述般於香港承保的;
(c) 如屬所有其他保險業務,風險是位於香港的。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3) 就“香港長期保險業務”的定義的(b)段而言,在以下情況下,有關風險須當作在香港產生─(a) 屬個人的保單持有人是在香港居住的;或
(b) 保單持有人是《公司條例》(第32章)第2條所指的公司。 (由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增補)
1A. (1) 在本附表第1、2、3或4部中凡提述母公司或附屬企業之處,均須按照與《公司條例》(第32章)附表23一併理解的該條例第2B條解釋。
(2) 在根據第(3)節為施行本節而指明的條文中,凡提述—(a) 控股公司之處,須當作包括母公司;及
(b) 附屬公司之處,須當作包括附屬企業。
(3) 為施行第(2)節而指明的條文為—(a) 本附表第1部第4(1)(d)及(e)(iii)及(1AD)(f)及(g)(iii)段;
(b) 本附表第2部第9(a)、(d)、(e)、(f)、(j)及(l)段;
(c) 本附表第3部的標題及第10、11及12段;
(d) 本附表第4部第16(b)(ii)、(d)(i)、(e)及(g)段。
(由2005年第12號第21條增補)
2. 所有帳目及報表均須以中文或英文編製;如非如此編製,則須附上完整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代替)
3. 除第8部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根據本附表呈交的資料須就保險人的全部業務而呈交。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修訂)
4. *(1) 根據本附表第3、4及5部呈交的只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的帳目及報表,須由委任核數師審計,該核數師須在帳目及報表上附上一份報告,述明─ (*本條文的實施受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1條影響。該條轉錄於緊接附表8之後。)(a) 以下數額中的較大者─(i) 關乎該保險人的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或
(ii) 為施行本條例第8(3)(a)(ii)(B)及(iii)(B)條而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a)條訂立的規例訂明或釐定的關乎該保險人的數額;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修訂)
(b)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保險人的資產值超出其負債的數額是否超出(a)分節所述的數額;
(c)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妥善紀錄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16條備存;
(d)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收入帳及損益帳以及(如該保險人是呈交集團帳目的控股公司)集團帳目是否已按照本條例條文妥善擬備;及
(e)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i) 如屬資產負債表,該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終結時的事務狀況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ii) 如屬收入帳及損益帳(如並非編製為綜合收入帳及損益帳),該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的利潤及虧損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及
(iii) 如屬是控股公司的保險人所呈交的集團帳目,該保險人所佔的權益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2(1)(b)條代替)
*(1AA) 儘管有第(1)(e)節的規定,如對保險人的任何資產或負債的估值或對保險人的任何收入或支出的處理是按照任何法定條文作出的,而就該保險人而言,該等條文適用於擬備如此呈交的帳目及報表,則委任核數師根據該節就該節所述事項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的意見可在其指明的方面加以註明,指出受該項估值或處理所影響的項目及有關的法定條文。 (*本條文的實施受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1條影響。該條轉錄於緊接附表8之後。)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2(1)(c)條增補)
*(1AB) 根據本附表第4及5部呈交的只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專屬自保保險人除外)的帳目及報表,須由委任核數師審計,該核數師須在帳目及報表上附上一份報告,述明─ (*本條文的實施受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1條影響。該條轉錄於緊接附表8之後。)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修訂)◆(aa) 該保險人的有關未決申索; (由1996年第35號第33條增補)(b) 關乎該保險人的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
(c)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保險人的資產值超出其負債的數額是否超出該有關數額;
(d)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妥善紀錄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16條備存;及
(e)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收入帳及損益帳是否已按照本條例條文妥善擬備。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2(1)(c)條增補)
*(1AC) 根據本附表第4及5部呈交的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保險人的帳目及報表,須由委任核數師審計,該名核數師須在帳目及報表上附上一份報告,述明─ (*本條文的實施受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1條影響。該條轉錄於緊接附表8之後。)(a) 該保險人的可歸因於其一般業務的有關保費收入;
◆(aa) 該保險人的可歸因於其一般業務的有關未決申索; (由1996年第35號第33條增補)(b) 在顧及該保險人的一般業務後關乎該保險人的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
(c) 以下數額中的較大者─(i) 在顧及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後關乎該保險人的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或
(ii) 在顧及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後,為施行本條例第8(3)(a)(ii)(B)及(iii)(B)條而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a)條訂立的規例訂明或釐定的關乎該保險人的數額;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修訂)
(d)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保險人的資產值超出其負債的數額是否超出(b)及(c)分節所訂的數額的總和;
(e)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妥善紀錄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16條備存;
(f)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收入帳及損益帳是否已按照本條例條文妥善擬備;及
(g)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是否真實和公正地反映該保險人的業務(依據本條例第22或22A條為其備存帳目者)於其財政年度終結時的財政狀況,但如對該保險人的任何資產或負債的估值是按照任何法定條文作出的,而就該保險人而言,該等條文適用於擬備如此呈交的資產負債表,則委任核數師就上述財政狀況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的意見可在其指明的方面加以註明,指出受該項估值所影響的項目及有關的法定條文。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2(1)(c)條增補)
(1AD) 根據本附表第3、4及5部呈交的專屬自保保險人的帳目及報表,須由委任核數師審計,該核數師須在帳目及報表上附上一份報告,述明─(a)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淨保費收入;
(b)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淨未決申索;
(c) 關乎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
(d)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資產值超出其負債的數額是否超出該有關數額;
(e)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妥善紀錄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16條備存;
(f)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收入帳及損益帳以及(如該專屬自保保險人是呈交集團帳目的控股公司)集團帳目是否已按照本條例條文妥善擬備;及
(g) 按該核數師的意見─(i) 如屬資產負債表,該專屬自保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終結時的事務狀況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ii) 如屬收入帳及損益帳(如並非編製為綜合收入帳及損益帳),該專屬自保保險人在其財政年度的利潤及虧損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及
(iii) 如屬是控股公司的專屬自保保險人所呈交的集團帳目,該專屬自保保險人所佔的權益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增補)
(1AE) 儘管有第(1AD)(g)節的規定,如對專屬自保保險人的任何資產或負債的估值或對專屬自保保險人的任何收入或支出的處理是按照任何法定條文作出的,而就該專屬自保保險人而言,該等條文適用於擬備如此呈交的帳目及報表,則委任核數師根據該節就該節所述事項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的意見可在其指明的方面加以註明,指出受該項估值或處理所影響的項目及有關的法定條文。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增補)
※(1A) 根據本附表第8及9部呈交的表格及報表(根據第8部採用表格HKL2及表格HKL3呈交的表格除外),須由一名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有資格獲委任為核數師,而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40條並非屬喪失資格的人士審計,該核數師並須─ (由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修訂)(a) 就第8部所訂的表格(表格HKL1除外),附上一份報告,說明按他的意見─ (由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修訂)(i) 保險人是否按照本條例第16條為擬備該等表格而備存妥善紀錄;
(ii) 該等表格是否已按照該等紀錄妥善擬備;及
(iii) 該等表格內所提供的資料在一切要項上是否均已公正反映關乎香港保險業務的承保業績; (由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修訂)
(aa) 就第8部所訂的表格HKL1,附上一份報告,說明按他的意見─(i) 保險人是否按照本條例第16條為擬備該表格而備存妥善紀錄;及
(ii) 該表格是否已按照該等紀錄妥善擬備;及 (由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增補)
(b) 就第9部所訂的報表,附上一份報告,說明按他的意見─(i) 保險人是否按照本條例第16條為擬備該報表而備存妥善紀錄;
(ii) 該報表是否已按照該等紀錄妥善擬備;
(iii) 資產值及負債額是否已按照任何適用的估值規例釐定;
(iv) 有關數額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25A(1)條釐定;及
(v) 凡報表─(A) 是依據本條例第25A(9)條呈交的,則在報表內所示由保險人所持有的資產,在有關財政年度的最後一天及擬備報告的核數師所選擇在該財政年度內的其他兩個日期(但該兩個日期之間相隔不得短於3個月),是否能使保險人遵從本條例第25A條訂明的規定;或
(B) 是依據本條例第25B(3)(b)條呈交的,則在報表內所示由保險人持有的資產,在根據該條發出的通知所指明的日期,是否能使保險人遵從本條例第25B條訂明的規定。 (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增補)
(2) 委任核數師如認為需要,須在報告加上適當的註明、補充或解釋。 (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修訂)
(3) 在符合第8部條文的規定下,根據本附表須呈交的任何資料,可用摘記的形式呈交,但呈交的資料必須是容易作整體解釋的,並附有委任核數師的報告。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修訂)
5. (1) 根據本附表第7部呈交關於長期業務的資料,須附有委任精算師的證明書,─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由1998年第4號第3條修訂)(a) 述明按他的意見,保險人是否已備存妥善紀錄,足以供對該長期業務負債估值之用;
(b) 述明他是否信納在估值所指的日期,識別為保險人就其長期業務而維持的一項或多於一項基金的資產值,並不少於以下兩項總和中數額較大者─(i) 以下數額的總和─(A) 可歸入該業務的負債額;及
(B) $2000000或其同等數值(如長期業務的任何部份並不屬於附表1第2部類別G或H內所指明的性質);或 (由1998年第4號第3條代替)
(ii) 可歸入該業務的負債額及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b)條訂立的規例須在該項或該等基金內持有的數額的總和; (由1994年第25號第19條代替)
(c) 述明按他的意見,該等資產的性質及年期以及該等負債的性質及年期之間的關係是否穩健及令人滿意; (由1994年第25號第19條修訂)
(d) 述明他是否信納在估值所指的日期,保險人的資產值─(i) 如屬只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不少於其負債額及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a)條訂立的規例訂明或釐定的數額的總和;
(ii) 如屬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保險人,則不少於以下數額的總和─(A) 如第10(1)條適用及只顧及保險人的一般業務時,是屬於保險人的有關數額;
(B) 保險人的負債額;及
(C) 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a)條訂立的規例訂明或釐定的數額; (由1994年第25號第19條增補。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修訂)
(e) 確認他已遵從適用於他的訂明的標準或保險業監督根據本條例第15C條接受為可與訂明的標準相比的其他標準;及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增補。由2000年第31號第4條修訂)
(f) 指明他已遵從的該等適用於他的標準。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增補)
(1A) (由1998年第4號第3條廢除)
(2) 委任精算師如認為需要,須在證明書加上適當的註明、補充或解釋。
6. 除在擬備帳目及報表時已遵從法定條文外,帳目及報表內須附上一份或多於一份補充報表,全面及充分描述計算出每一項資產及負債的價值及作出任何估計、分攤、儲備金或準備金所採用的會計政策。
第2部︰董事報告
7. 每份根據本附表而呈交的資產負債表,均須附有董事所作的關於保險人在有關財政年度的利潤及虧損,及在該年度終結時保險人的事務狀況的報告。
8. 每份如此附有的董事報告均須經保險人的董事局通過,並須由通過該報告的會議的主席,或由保險人的秘書代董事局簽署。
9. 報告須述明以下資料─(a) 述明保險人及其附屬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中的主要業務活動,及該等活動在該年內的任何重要變動;
(b) 述明董事建議以股息方式支付的數額(如有的話);
(c) 述明董事擬結轉至儲備金的數額(如有的話);
(d) 如保險人沒有附屬公司,並在有關財政年度已為慈善或其他目的捐款為數不少於$1000或其同等數值,述明該等捐款的總數;
(e) 如保險人有附屬公司,而保險人及其附屬公司合起來已為慈善或其他目的捐款為數不少於$1000或其同等數值,述明該等捐款的總數;
(f) 如保險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資產在有關財政年度內發生重要變動,載有該等變動的詳情;
(g) 如公司在有關財政年度內有發行任何股份,述明發行的理由、所發行股份的類別、就每類股份發行的數目以及保險人因該發行而收取的代價;
(h) 如保險人在有關財政年度內有發行或贖回任何債權證,述明發行或贖回的理由、所發行或贖回的債權證類別、就每類債權證發行或贖回的數量以及保險人收取的代價;
(i) 述明在有關財政年度內任何時間擔任保險人的董事或控權人的人士的名稱或姓名;
(j) 如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有保險人,或保險人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保險人的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為其中一方的合約存在,而在合約中,保險人的董事或控權人在任何方面直接或間接有,或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在任何方面直接或間接有權益,或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有保險人為其中一方的合約存在,而在合約中保險人的董事或控權人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在任何方面直接或間接有權益(在上述兩種情況,合約指董事認為就保險人的業務而言是重要的合約,而在該合約中董事或控權人有或曾經有重大的權益),載有─(i) 一項說明該合約存在或曾經存在(視屬何情況而定)的陳述;
(ii) 該合約各方(保險人除外)的名稱或姓名;
(iii) 董事或控權人(如不是合約的一方)的名稱或姓名;
(iv) 有關該合約的性質及價值的說明;及
(v) 有關董事或控權人在該合約內的權益的性質及價值的說明;
(k) 述明在該財政年度內,任何向保險人的董事或控權人、該董事或控權人的代名人或本條例第9條所指的相聯者所轉讓財產的數額、付款的數額(不論是否為服務或其他而付款)、給予貸款的數額或經由或為上述人士所承擔的義務;
(l) 如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有保險人,或保險人的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保險人的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為其中一方的安排存在,而該等安排的目的或其中一個目的是使保險人的董事或控權人能透過取得保險人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的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得利益,或如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有保險人為其中一方的上述安排存在,載有一項陳述,解釋該等安排的效力,及列出在該年度任何時間是保險人的董事或控權人,並持有,或其代名人持有依據該等安排而取得的股份或債權證的人士的名稱或姓名;
(m) 如在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保險人或保險人連同任何本條例第9條所指的相聯者或透過代名人,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任何法人團體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權,述明該法人團體的名稱,在那個國家成立為法團,主要的業務活動,如此持有的股份數量及發行的數量,在財政年度終結時保險人欠該法人團體的數額,及該法人團體欠該保險人的數額;
(n) 述明在有關財政年度內,保險人曾否經營關於任何人士根據任何條例規定須投保的法律責任或風險的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除外);
(o) 載有保險人所訂立的重要再保險安排的撮要;及
(p) 如有任何其他事宜對了解保險人的事務狀況是重要的,載有該等其他事宜(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期後的事件)的詳情。
第3部︰有關保險人是控股公司時的補充條文
10. 本部適用於本身是控股公司的─(a) 只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
(b) 專屬自保保險人,
而不論其本身是否為另一法人團體的附屬公司。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代替)
11. 綜合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須結合併合帳目所處理的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的各別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內載有的資料,但可按照情況所需加以調整。
12. 凡任何附屬公司是保險人,則綜合收入帳須併合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的各別的收入帳內的資料,但可按照情況所需加以調整。
13. 除上文另有規定外,綜合帳目在提供上述資料時,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遵從本附表的規定,猶如該等綜合帳目是保險人的帳目一樣。
第4部︰有關資產負債表的一般條文
14. 資產負債表須撮述有關的法定股本、已發行股本、資產及負債,並連同足以披露該等資產及負債的一般性質所需的詳情,且須指明─(a) 在已發行股本中任何由可贖回優先股構成的部分,保險人有權贖回該等股份的最早及最遲日期,該等股份是否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均須贖回,或只是視乎保險人的選擇而贖回,以及在贖回時是否須付任何溢價(如須付的話,溢價為何);
(b) 在有關財政年度內任何已支付利息的股本及利率(如資料並沒有在根據本附表第5部擬備的損益帳內透露);
(c) 股份溢價帳目的數額;及
(d) 公司有權再發行的已贖回債權證的詳情。
15. 以下各項如沒有被沖銷,即須分述於各別的項目之下─(a) 初步開支;
(b) 與任何發行股本或債權證相關而招致的任何開支;
(c) 就任何股份或債權證而以佣金方式支付的任何款項;
(d) 就任何債權證而獲容許折讓的任何款項;及
(e) 任何折讓發行的股份所容許的折讓款額。
16. 保險人的資產及負債須列於以下項目之下,並須反映本附表第6部所規定對長期資產及負債的識別。
資產
(a) 土地及建築物─根據租契而持有的土地,如其未滿租期少於10年,須分別予以識別。土地及建築物如已在有關年度內估值,則須披露估價師的姓名或名稱或資歷,以及估值的基準。對於以前曾估值的資產,則須顯示每次估值的年份及款額。
(b) 定息證券─(i) 由任何政府或公共機構發行或保證的定息證券;
(ii) 區分為上市及非上市的其他定息證券(相聯公司或附屬公司的定息證券除外)。
(c) 浮息證券─(i) 由任何政府或公共機構發行或保證的浮息證券;
(ii) 其他的浮息證券。
(d) 其他浮息投資─(i) 區分為上市及非上市的權益股(相聯公司或附屬公司的權益股除外);
(ii) 持有的單位信託。
(e) 在相聯公司或附屬公司的投資─(i) 保險人─(A) 持有的任何股份的價值;
(B) 債務(下面(g)項提述的債務除外);
(ii) 非保險人─
股份須分析為上市及非上市,債務須分析為有抵押、部分有抵押及沒有抵押。
(f) 用保險人發出的保險合約作抵押的貸款。
(g) 保險債務(區分為由相聯公司或附屬公司欠付的,及由其他人欠付的)─(i) 關乎直接保險但尚未支付給保險人的保費收入,減去就此須付的佣金後所得;
(ii) 根據再保險合約而應得的保費,區分為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及分出的再保險合約;
(iii) (如屬重要)透過殘料而應得的追償,或其他保險人就已償付申索所欠的追償,但不包括根據分出的再保險合約而作出的追。
(h) 先前沒有包括的債務─(i) 全部有抵押;
(ii) 部分有抵押;
(iii) 沒有抵押。
(i) 銀行存款及銀行往來戶口─(j) 在任何政府機構註冊或獲授權的接受存款公司的存款及往來戶口─(k) 現金。
(l) 電腦設備、辦公室機器、家具、汽車及其他設備。
(m) 商譽、專利權及商標。
(n) 其他資產,如屬重要,須分開指明。
關於已為折舊、攤銷、更新或減值而留有準備金的資產而言,須記錄就每項資產而留有的準備金的數額。
負債
(o) 長期業務負債─
第25段指明的每種業務的─(i) 長期業務基金;
(ii) 已承認但未償付的申索。
(p) 長期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i) 未滿期保費;
(ii) 任何未過期風險的額外款額;
(iii) 減去可向再保險人追討的款額之前及之後的未決申索─(A) 已報賠的申索;
(B)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申索;
(iv) 了結未決申索的開支(如沒有列入上述第(iii)項之下);
(v) 基金;
(vi) 其他。
(q) 其他保險負債─(i) 就直接保險方面須付的款額,但必須列入上述(o)或(p)項內的款額除外;
(ii) 根據已獲接受的再保險協約而須付予保險人及中介人的款額,但必須列入上述(o)或(p)項內的款額除外;
(iii) 根據分出的再保險合約而須付予保險人及中介人的款額。
(r) 其他負債─(i) 有抵押貸款;
(ii) 無抵押貸款;
(iii) 後償債權股額;
(iv) 稅項;
(v) 建議的股息;
(vi) 應累算的累積優先股股息;
(vii) 其他債權人。
17. 儲備金及準備金(為資產的折舊、攤銷、更新或減值而撥出的準備金除外)的總額,須分別列於不同的項目之下。
18. 以下資料亦須予以顯示(除非該等資料已在損益帳,或附於該帳的報表或報告中顯示,或涉及的數額不大)─(a) 凡儲備金或準備金的數額(為資產的折舊、攤銷、更新或減值而撥出的準備金除外)與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的數額比較,顯示有所增加,則須顯示所增加的數額的來源;及
(b) 凡─(i) 儲備金的數額與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的數額比較,顯示有所減少;或
(ii) 在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準備金的數額(為資產的折舊、攤銷、更新或減值而撥出的準備金除外)超出在該年度終結後運用的款項與仍留作準備金用途的數額的總和,
則須顯示相差的數額的運用。
19. 如有為申索平衡基金或為應付稅務的波動或為任何其他目的而提供準備金,則須予以述明。任何如此撥出的款項在有關財政年度內如用於其他用途,則須述明其數額及用途。
20. 凡保險人的任何負債並非藉法律的實施而以該保險人的資產作為抵押,則須述明該等負債是如此抵押。
21. 凡保險人的債權證是由保險人的代名人或受託人所持有,則須述明該等債權證的面額及記錄在保險人的簿冊中該等債權證的款額。
22. 以下各項亦須予以述明─(a) 凡任何人士或任何類別的人士有認購保險人股份的選擇權─(i) 所涉及的人士或該類別人士的名稱或姓名;
(ii) 可行使該權利的期間;
(iii) 根據該選擇權須付的價格或所認購的股份;
(b) 保險人股份固定累積股息拖欠的數額及拖欠的期間,如該等股息超過一類,則述明拖欠每類股息的期間;
(c) 為擔保別人的負債而在保險人資產上作出的押記的詳情,包括所擔保的數額;
(d) 沒有獲提供準備的任何其他或有負債(如屬重要的話)的一般性質,及該等負債的總額或估計的數額;及
(e) 尚未獲提供準備的法定資本開支總額或估計數額(如屬重要的話)。
23. 除非是第一份資產負債表,否則均須顯示所有項目在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的相應數額。
第5部︰有關收入帳及損益帳的一般條文
收入帳
24. (1) 須就每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顯示以下各項─(a) 保險人所有可收取的毛保費,區分為─(i) 直接承保的保費;及
(ii) 根據保險人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而得的保費;
(b) 保險人所有須付的再保險保費,區分為關乎直接承保的分保以及關乎保險人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下的轉分保;
(c) 保險人須付予代理人、經紀及分出公司的所有佣金,區分為關乎從直接承保所得保費的佣金以及關乎保險人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所訂保費的佣金;
(d) 保險人從再保險人可收取的所有佣金;
(e) 所有已償付及未決申索,區分為關乎直接承保的申索以及關乎保險人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的申索,並顯示─(i) 毛額;
(ii) 可向再保險人追討的數額;及
(iii) 淨額;
(f) 了結申索的開支;
(g) 管理開支;
(h) 在有關財政年度開始時承前的及在該年度終結時結轉的未滿期保費及未過期風險。
(2) 任何─(a) 只經營會計類別4中涉及氣墊船風險業務的保險人,如同時經營會計類別3業務的話,均可將該業務計算入會計類別3內;
(b) 保險人可將承保貨運的損失或損壞方面的法律責任的業務包括在會計類別5內(若非如此便會包括在會計類別2內),但有關保單必須沒有承保對車輛的損壞(除非只是將其作為附表1所界定的附屬風險來承保)。
(3) 會計類別3、4及5,在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時,須同時包括相應類別中的協約再保險業務。在不抵觸此條文下,保險人可將所有再保險業務計算入會計類別9及10內,或將所有該類業務與屬於會計類別1至8的類似業務併合。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3年第14號第24條修訂)
25. 就長期業務而言,在以下第(i)至(ix)每類業務方面(與附表1第2部內的長期業務類別相應)均須顯示以下(a)至(i)各項─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i) 人壽及年金業務;
(ii) 婚姻及出生業務;
(iii) 相連長期業務;
(iv) 永久健康業務;
(v) 聯合養老保險;
(vi) 資本贖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
(vii) 退休計劃管理第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viii) 退休計劃管理第I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ix) 退休計劃管理第II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但如委任核數師核證上述第(ii)至(v)類業務的影響並不重要,則該類業務可列入上述第(i)類計算;(a) 從下列所可收取的毛保費─(i) 直接承保業務;
(ii) 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
區分為新保單的保費及續保保單的保費,以及整付保費的保單及定期繳付保費的保單;
(b) 須付再保險保費(如上述(a)項區分開列明);
(c) 就下列須付予代理人、經紀或分出保險人的佣金─(i) 直接承保業務;
(ii) 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
並須如上述(a)項區分開列明;
(d) 可向再保險人收取的佣金(如上述(a)項區分開列明);
(e) 就下列而須支付的申索毛額─(i) 直接承保業務;
(ii) 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
區分為根據保險合約在死亡時支付、退保時支付、在滿期時以整筆付款方式支付或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申索毛額;
(f) 可向再保險人追討的申索款項(如上述(e)項區分開列明);
(g) 來自長期業務資產的利息或其他收入;
(h) 付給保單持有人的紅利;
(i) 管理及其他開支。
損益帳
26. 損益帳須顯示─(a) 從上市投資及非上市投資分別得到的收入數額;
(b) 如保險人在有關的財政年度的收入大部分來自土地及建築物的租金,這些租金的數額(減去地租、差餉及其他開支後);
(c) 來自非保險業務的任何利潤,上述(a)及(b)節除外;
(d) 為資產的折舊、攤銷、更新或減值而準備的數額;
(e) 並非為資產的折舊、攤銷、更新或減值而作出的準備金的數額,或(視屬何情況而定)從該等準備金中提取但並非用作該等準備金用途的數額;
(f) 關於任何已為資產的折舊、攤銷或減值而準備一筆款額的資產,如為更新而已準備一筆款額,則後述的款額須分別予以顯示;
(g) 如任何固定資產(投資除外)為折舊或減值而準備的數額,並非參照為編製資產負債表而釐定的該等資產的數額而釐定,須陳述此項事實。凡任何土地或建築物已作重新估值,而由於該項估值,該等土地或建築物在有關期間的折舊基準有變更,如該項變更的效果是重要的,變更的效果須予披露;
(h) 給予保險人的貸款的利息數額,不論是否以債權證作抵押;
(i) 課稅的數額;
(j) 分別撥作贖回股本及贖回貸款的數額;
(k) 撥入或擬撥入儲備金或從儲備金提取的數額;
(l) 供租賃工業裝置及機械的數額(如數額是重大的話);
(m) 已支付或建議的股息總額;
(n) 由於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發生的事件而產生的任何費用的數額,及因該事件而產生的任何貸款額,如並未列於關乎其他事宜的項目下,須在獨立的項目予以述明;
(o) 核數師報酬的數額須在獨立的項目下予以顯示,而就本段而言,任何由保險人就核數師的開支而支付的款額須當作包括在“報酬”一詞內;
(p) (i) 董事酬金總額;(ii) 如超過3名董事,則領取最高酬金的3名董事的酬金總額;
(iii) 支付給任何董事或前董事因其失去董事職位的補償總額。
27. 下列各項亦須述明─(a) 如並非以折舊費用或為更新提供準備金的方法為固定資產的折舊或更換作準備,或並沒有作任何準備,則述明為其作準備的方法或沒有作任何準備此項事實(視屬何情況而定);
(b) 計算課稅的基準;
(c) 影響有關財政年度或其後的財政年度稅項方面的法律責任的任何特殊情況;
(d) 除非是第一份帳目,否則須述明收入帳及損益帳內的所有項目在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的相應數額;
(e) 收入帳及損益帳內顯示的任何項目受以下各事項的任何重要影響─(i) 並非保險人通常作出的交易,或不常有或非屬經常性質的情況;或
(ii) 會計基準的任何變更;或
(iii) 對在任何以往財政年度內出現的基本錯誤所作的任何改正。
第6部︰有關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的額外規定
長期資產及負債的識別
28. 本部列出本條例第22條所規定識別長期資產及負債的方法。
29. 保險人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後的首個財政年度終結時,尚未識別為屬於其長期業務的所有資產及負債,須在該日期(“基準日期”)如此識別。
30. 在負債方面,予以識別的數額須為以下數額的總和─(a) 結轉在保險人的收入帳內的長期業務基金(一項或多於一項基金)的數額;
(b) 在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內顯示只可歸入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任何會計負債、儲備金或準備金的數額(上述(a)節所述者除外);
(c) 顯示或包括在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有紀錄將以下數額識別為只可歸入保險人的長期業務者)內的任何會計負債、儲備金或準備金的數額(上述(a)及(b)節所述者除外)。
31. 在資產方面,予以識別的資產須為保險人的總資產中的一個比數,該比數為保險人已予識別的負債與保險人的總負債的比數。保險人的總資產須在基準日期按公平市值予以估值,已予識別的負債數額須如第30段所述予以釐定,而保險人的總負債須視為包括股本及儲備金,但不包括資產的折舊、攤銷、更新或減值(不論是實際的或潛在的)方面的準備金或其他預留金額︰
但─(a) 予以識別的資產值不得少於$2000000或其同等數值,加上已予識別的負債額後所得的總和;及
(b) 凡如此識別的資產值少於在基準日期已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資產值的總和,則後者須視為已予識別的資產。
32. 在基準日期已識別為或行將在基準日期如此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資產及負債,均須識別為在基準日期可歸入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
33. 在基準日期後取得的資產中,凡屬從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收入中取得者,須識別為可歸入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
34. 凡按照上述規定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資產已予以處置,則該項處置的所得收益,須識別為可歸入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資產。
35. 從保險人任何已識別為可歸入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資產中累算而得的收入,亦須如此予以識別。
36. (1) 本附表本部適用的每個保險人,均須在不遲於基準日期後的6個月內,向保險業監督存交一份證明書,核證保險人已按照本部─(a) 按照第30及31段的條文,將任何在基準日期並沒有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資產及負債予以識別;
(b) 將按照第32段規定須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全部資產識別為該類資產;及
(c) 設立及備存本條例第22條規定設立及備存的帳簿及其他紀錄,
而該證明書須至少由保險人的2名董事及行政總裁簽署,或如保險人沒有行政總裁,則須至少由保險人的2名董事及秘書簽署︰
但如在任何個案中,保險業監督覺得鑑於有關情況,應容許超逾6個月的期間以便存交證明書,保險業監督可將該期限延長一段其認為合適的期間,但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
(2) 每份上述的證明書須附有一份由委任核數師簽署的報告,述明─(a) 保險人是否已遵從第1(a)及(b)節;及
(b) 按他的意見,保險人是否已遵從第(1)(c)節。
第7部︰根據本條例第18或32條作出的
精算調查後須提交的資料
37. 以下表格及補充資料須予提交,以支持根據本條例第18或32條規定須呈交的精算師估值,而以下規定的資料須就列於本附表第38(1)段的每類業務及就每項及全部基金而提交。
38. (1) 下列表格L1須予以採用,以提交自上次估值後在有關期間的收入帳,或如保險人並沒有進行估值,則提交自業務開始以來在有關期間的收入帳,該等收入帳須就下列第(i)至(ix)各類業務(該等業務與附表1第2部內的長期業務類別相應)而提交─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i) 人壽及年金業務;
(ii) 婚姻及出生業務;
(iii) 相連長期業務;
(iv) 永久健康業務;
(v) 聯合養老保險;
(vi) 資本贖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
(vii) 退休計劃管理第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viii) 退休計劃管理第I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ix) 退休計劃管理第II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但如委任精算師核證任何上述第(ii)至(v)類業務的影響並不重要,則該類業務可列入上述第(i)類下計算。
表格L1
................ (保險人名稱)
自 ......... 開始至 .......... 為止關於類別* ........ 的收入帳
* 所提述的類別與附表1第2部列出的長期業務類別相應。(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2) 以下補充資料須與上述表格L1一併提交─(a) 進行估值的截止日期;
(b) 估值及將利潤分配給保單持有人的原則,以及該等原則是否由成立保險人的文書或其規例或附例或其他所釐定;
(c) 估值用的一個或多個死亡率表;
(d) 計算時所假定的一個或多於一個的利率;
(e) 在全年保費收入中保留作未來開支及利潤的準備金的比率(如沒有就此而提供準備金,則須提交一份說明已提供何種準備金的陳述書);
(f) 為使保單持有人有權分享利潤所需的保單有效時間;
(g) 估值結果,顯示─(i) 保險人賺取的利潤總額;
(ii) 在保單持有人之間瓜分的利潤數額以及分紅保單的數目及數額;
(iii) 從上次估值承前的利潤數額,以及從中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及股東的數額。
39. (1) 下列表格L2和L3須予以採用,以提交一份報表,說明保險人在第38(1)段指明的每類業務在估值日期的負債,並顯示每類保單下的保單數目、承保的款額及全年須付的保費,不論該等保單是否為分紅保單,此外亦須顯示保險人的負債淨額及資產淨額,以及任何盈餘或虧絀的數額。
表格L2
..............(保險人名稱)
自.............開始至.............為止的估值撮要
註︰
1. 所提述的類別與附表1第2部內列出的長期業務類別相應。
2. 在每一類別的保險內須顯示─
(i) 直接業務及已接受的再保險;
(ii) 分出的再保險;及
(iii) 淨保留業務。3. 第8欄的記項應視乎何者適當而提述作為補充資料的細節或述明所採用的死亡率表/統計表及利率。
4. 關於類別A內的業務─(i) 對於根據不同的死亡率表或以不同的利率作出估值的保單,須提供類似以上格式的獨立撮要;及
(ii) 任何合約如其性質或其估值方法令致不可能或不適合提供第4、5或6欄所規定的任何估值撮要的資料,即須分別顯示該等合約,並說明理由。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由1996年第35號第33條修訂)
表格L3
於19 的估值資產負債表
(2) 構成保險人長期業務基金的資產(不論是否已作投資)所產生,並根據自上次調查以來期內每年的基金平均數而計算出的平均利率的詳情,須與上述表格L2及L3一併提交。
第8部︰關於保險人的香港保險業務及
香港長期保險業務的帳目及資料
(由2003年第3號法律公告修訂)
40. (1) 每個獲授權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人─(a) 如其財政年度是在12月31日終結,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關乎截至1990年12月31日為止的財政年度的以下帳目、資料或陳述;及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關乎截至1990年12月31日後為止的第一個財政年度的以下帳目、資料或陳述,
及關乎其後每一個財政年度的以下帳目、資料或陳述─(i) 第(2)節指明關於由其經營的香港保險業務的帳目或資料,以就每項該等指明帳目或資料而描述的格式呈交;或
(ii) 凡保險人並沒有在本節所提述的任何財政年度經營第(2)節所指明的任何帳目或資料所涉及的香港保險業務,則須以就該等帳目或資料而描述的格式呈交說明此情況的陳述。
(2) 第(1)節所提述的帳目或資料及格式如下─(a) 除(e)分節另有規定外,採用表格1訂定的格式的直接業務收入帳;
(b) 除(e)分節另有規定外,採用表格1A訂定的格式的有關直接業務收入帳的補充資料;
(c) 除(f)分節另有規定外,採用表格2訂定的格式的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d) 除(f)分節另有規定外,採用表格2A訂定的格式的有關再保險業務收入帳的補充資料;
(e) 如保險人的直接業務是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則採用表格3訂定的格式,並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所經營的直接業務收入帳,以代替(a)及(b)分節分別提述的帳目及資料;
(f) 如保險人的再保險業務是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則採用表格4訂定的格式,並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所經營的再保險業務收入帳,以代替(c)及(d)分節分別提述的帳目及資料;
(g) 採用表格5訂定的格式的法定業務(屬直接業務者)的統計表;
(h) 採用表格6訂定的格式的已償付申索(毛額)的統計表;
(i) 採用表格7訂定的格式的未決申索準備金(毛額)的統計表;
(j) 採用表格8訂定的格式的已償付申索(淨額)的統計表;
(k) 採用表格9訂定的格式的未決申索準備金(淨額)的統計表。
表格1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的直接業務收入帳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1A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的直接業務收入帳
補充資料
自......................................開始至......................................終止的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2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的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自 ....................................... 開始至 ......................................終止的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b) 協約及臨時再保險業務均須包括在內。
^ 如將協約再保險業務分別分配予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並不切實可行,該等業務可在非比例協約再保險及比例協約再保險兩大類別下顯示。但在此情況下,保險人須提供可歸入每項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的協約再保險業務的可收取的毛保費的預算(即上表第(1)項)。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2A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的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補充資料
自 ...................................... 開始至 ......................................終止的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b) 協約及臨時再保險業務均須包括在內。
^ 如將協約再保險業務分配予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並不切實可行,該等業務可在非比例協約再保險及比例協約再保險兩大類別下顯示。
* 視乎需要而刪去。(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表格3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
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直接業務收入帳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_________________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b) 如保險人的直接業務是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須填寫本表格以代替填表格1及1A。
(c) 對於表格1及1A指明的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須就每個類別分別呈交表格。
* 視乎需要而刪去。(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表格4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
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_________________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b) 如保險人的再保險業務是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須填寫本表格以代替填寫表格2及2A。
(c) 協約及臨時再保險業務均須包括在內。
(d) 須就每個表格2及2A指明的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分別呈交表格。(e) 如將協約再保險業務分別分配予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並不切實可行,該等業務可在非比例協約再保險及比例協約再保險兩大類別下顯示。但在此情況下,保險人須提供可歸入每項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的協約再保險業務的可收取的毛保費的預算(即上文第(1)項)。
* 視乎需要而刪去。(由2003年第14號第24條修訂)
表格5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
的法定業務(屬直接業務)統計數字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期間
A.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第6條所訂的汽車保險業務
期末時承保車輛數目 | 期末時未決申索數目(所有類型) |
第三者風險 | 綜合保險 | 總數 |
私家車 | 公共出
租車輛 | 其他商
業車輛 | 電單車 | 私家車 | 公共出
租車輛 | 其他商
業車輛 | 電單車 |  |  |
 |  |  |  |  |  |  |  |
B. 《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條所訂的僱員補償保險業務
期末時的有效保單數目 | 期末時未決申索數目 |
 |  |
C. 《商船條例》(第281章)第107D條所訂的汽艇、渡輪船隻及遊艇保險業務
期末時的有效保單數目 | 該等保單所承保的汽艇、渡輪船隻及遊艇數目 | 期末時未決申索數目 |
第三者風險 | 綜合保險 | 總數 |
 |  |  |  |  |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本表格須由獲授權在香港經營法定業務(屬直接業務)的保險人填寫。
* 視乎需要而刪去。
[第6(a)條]
##表格6
香港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已償付申索統計數字(毛額)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期間
關於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 (均以$'000顯示)
意外/
承保年度* | 每個發展年度的已償付申索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以前各
年度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數 |  |  |  |  |  |  |  |  |  |  |  |  |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董事 | 董事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a) 數額須以港元顯示。(b) 須就以下業務類別分別呈交表格:每個在表格1開列的直接業務類別(對僱員補償保險業務須另外呈交表格)及每個在表格2開列的再保險業務類別。
(c) 本表格須按照毛額基準(即未減除任何再保險)填寫。
(d) 在編製申索統計數字時—(i) 直接保險人須為直接及臨時業務採用意外年度基準,而為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ii) 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須為臨時及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 視乎需要而刪去。(由1999年第51號第6(a)條代替)
##表格7
香港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於 ...................................... 的
未決申索準備金統計數字(毛額)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 (均以$'000顯示)
意外/
承保年度* | 在每個發展年度末時的未決申索準備金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以前各
年度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數 |  |  |  |  |  |  |  |  |  |  |  |  |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董事 | 董事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a) 數額須以港元顯示。(b) 須就以下業務類別分別呈交表格:每個在表格1開列的直接業務類別(對僱員補償保險業務須另外呈交表格)及每個在表格2開列的再保險業務類別。
(c) 本表格須按照毛額基準(即未減除任何再保險)填寫。
(d) 在編製申索統計數字時─(i) 直接保險人須為直接及臨時業務採用意外年度基準,而為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ii) 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須為臨時及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e) 凡提述未決申索準備金之處,須包括未決申索及已招致但未呈報的申索。
* 視乎需要而刪去。(由1999年第51號第6(a)條代替)
##表格8
香港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已償付申索統計數字(淨額)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期間
關於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 (均以$'000顯示)
意外/
承保年度* | 每個發展年度的已償付申索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以前各
年度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數 |  |  |  |  |  |  |  |  |  |  |  |  |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董事 | 董事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a) 數額須以港元顯示。(b) 須就以下業務類別分別呈交表格:每個在表格1開列的直接業務類別(對僱員補償保險業務須另外呈交表格)及每個在表格2開列的再保險業務類別。
(c) 本表格須按照淨額基準(即已減除任何再保險)填寫。
(d) 在編製申索統計數字時—(i) 直接保險人須為直接及臨時業務採用意外年度基準,而為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ii) 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須為臨時及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 視乎需要而刪去。(由1999年第51號第6(a)條代替)
##表格9
香港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於 ..................................... 的
未決申索準備金統計數字(淨額)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 (均以$'000顯示)
意外/
承保年度* | 在每個發展年度末時的未決申索準備金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年度) |
以前各
年度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數 |  |  |  |  |  |  |  |  |  |  |  |  |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董事 | 董事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a) 數額須以港元顯示。(b) 須就以下業務類別分別呈交表格:每個在表格1開列的直接業務類別(對僱員補償保險業務須另外呈交表格)及每個在表格2開列的再保險業務類別。
(c) 本表格須按照淨額基準(即已減除任何再保險)填寫。
(d) 在編製申索統計數字時—(i) 直接保險人須為直接及臨時業務採用意外年度基準,而為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ii) 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須為臨時及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e) 凡提述未決申索準備金之處,須包括未決申索及已招致但未呈報的申索。
* 視乎需要而刪去。(由1999年第51號第6(a)條代替)
41. (1) 除第(5)及(6)節另有規定外,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須就它經營的香港長期保險業務,向保險業監督呈交—(a) (如其財政年度是在12月31日終結的)關乎截至2003年12月31日為止的財政年度的以下資料;或
(b) (如屬其他情況)關乎截至2003年12月31日之後為止的第一個財政年度的以下資料,
以及關乎其後的每一個財政年度的以下資料—(c) 第(2)節指明的收入帳(連同該節指明的補充資料);
(d) 第(3)節指明的估值撮要;及
(e) 第(4)節指明的估值資產負債表(連同該節指明的補充資料)。
(2) 第(1)(c)節提述的收入帳指採用表格HKL1擬備的關於附表1第2部指明的每一個業務類別的收入帳;而該節提述的補充資料指以下資料—(a) 本條例第18(1)(a)或32(1)(a)條提述的有關的估值(“有關估值”)的截止計算日期;
(b) 作出有關估值及將利潤分配給保單持有人所依據的原則,以及該等原則是否由成立保險人的文書或其規例或附例所釐定或以其他方式釐定;
(c) 有關估值用的一個或多於一個死亡率表;
(d) 計算時所假定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利率;
(e) 在全年保費收入中保留作未來開支及利潤的準備金的比率或(如沒有提供該等準備金)一份說明已提供何種準備金的陳述書;
(f) 為使保單持有人有權分享利潤所需的保單有效期間;及
(g) 關於保險人經營的香港長期保險業務的有關估值的結果,該結果須顯示—(i) 保險人賺取的利潤總額;
(ii) 在保單持有人之間瓜分的利潤數額以及分紅保單的數目及數額;及
(iii) 從上次估值承前的利潤數額,以及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及股東的利潤數額。
(3) 第(1)(d)節提述的估值撮要指採用表格HKL2擬備的在有關估值的截止計算日期的估值撮要。
(4) 第(1)(e)節提述的估值資產負債表指採用表格HKL3擬備的在有關估值的截止計算日期的估值資產負債表;而該節提述的補充資料指構成保險人的可歸因於它經營的香港長期保險業務的長期業務基金或構成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基金中可歸因於它經營的該等業務的部分(“香港基金”)的資產(不論是否已作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的平均利率的詳情,而該平均利率是根據所涉的財政年度的香港基金平均數計算得出的。
(5) 如在某一個財政年度,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沒有經營香港長期保險業務,而假若它有經營則須根據第(1)節就該業務呈交資料,則該保險人須呈交說明此情況的陳述。
(6) 根據第(5)節須呈交的陳述,須載於—(a) 表格HKL1;
(b) 表格HKL2;及
(c) 表格HKL3。
表格HKL1
香港長期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自 ................
開始至 ................ 為止關於類別* ........... 的收入帳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董事 | 董事 | § 行政總裁/秘書 |
* 所提述的類別與《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列出的長期業務類別相應。
# “基金”指可歸因於保險人經營的香港長期保險業務的長期業務基金或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基金中可歸因於該保險人經營的該等業務的部分。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HKL2
香港長期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自 ......................... 開始至 ......................... 為止的估值撮要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董事 | 董事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
1. 所提述的類別與《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列出的長期業務類別相應。
2. 在每一類別的長期保險業務內須顯示─(i) 直接業務及已接受的再保險;
(ii) 分出的再保險;及
(iii) 淨保留業務。
3. 第8欄的記項應視乎何者適當而提述作為補充資料的細節或述明所採用的死亡率表/統計表及利率。
4. 關於類別A內的業務─(i) 對於根據不同的死亡率表或以不同的利率作出估值的保單,須提供類似以上格式的獨立撮要;及
(ii) 任何合約如其性質或其估值方法令致不可能或不適合提供第4、5或6欄所規定的任何估值撮要的資料,即須分別顯示該等合約,並說明理由。
* 剔除列項中重複的數額。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HKL3
香港長期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於 .............................. 的估值資產負債表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
董事 | 董事 | # 行政總裁/秘書 |
* “基金”指可歸因於保險人經營的香港長期保險業務的長期業務基金或該保險人的長期業務基金中可歸因於該保險人經營的該等業務的部分。
# 視乎需要而刪去。(由2003年第3號法律公告增補)
(第8部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第9部 | [第20(1A)、25A、
25B及50C條]
(由1999年第51號第6(b)條修訂) |
# 依據第25A條呈交在 ................................... (財政年度終結日期)的資產負債表
# 依據第25B條呈交在 .................................... (根據第25B條發出的
通知所指明的日期)的資產負債表
保險人名稱 ..............................................................
A. 在香港維持的資產
項目 | $ |
| 土地及建築物* | 01 |  |
| 定息證券* | 由任何政府或公共機構發行或保證 | 02 |  |
| 其他定息證券(相聯公司或附屬公司的定息證券除外) | 上市 | 03 |  |
| 非上市 | 04 |  |
| 浮息證券* | 由任何政府或公共機構發行或保證 | 05 |  |
| 其他 | 06 |  |
其他浮息
投資* | 權益股(相聯公司或附屬公司的股份除外) | 上市 | 07 |  |
| 非上市 | 08 |  |
| 持有的單位信託 | 09 |  |
| 在相聯公司或附屬公司的投資* | 保險人 | 持有的任何股份價值 | 上市 | 10 |  |
| 非上市 | 11 |  |
債務(必須列入在第20或21至28行項目內的債務除外) | 有抵押 | 12 |  |
| 部分有抵押 | 13 |  |
| 沒有抵押 | 14 |  |
| 非保險人 | 持有的任何股份價值 | 上市 | 15 |  |
| 非上市 | 16 |  |
債務(必須列入在第20或21至28行項目內的債務除外) | 有抵押 | 17 |  |
| 部分有抵押 | 18 |  |
| 沒有抵押 | 19 |  |
| 以保險人發出的保險合約作抵押的貸款 | 20 |  |
| 保險債務 | 相聯公司或附屬公司欠付的數額 | 關乎直接保險而尚未支付給保險人的保費收入,減去就此須付的佣金後所得之數 | 21 |  |
| 分出保險人及中介人根據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而欠付的款額 | 22 |  |
| 再保險人及中介入根據分出的再保險合約而欠付的款額(不包括關乎未決申索的追償) | 23 |  |
| 透過殘料而應得的追償,或其他保險人就已償付申索所欠的追償,但不包括根據分出的再保險合約而作出的追償 | 24 |  |
| 其他人應付的款額 | 關乎直接保險而尚未支付給保險人的保費收入,減去就此須付的佣金後所得之數 | 25 |  |
| 分出保險人或中介人根據已接受的再保險合約而欠付的款額 | 26 |  |
| 再保險人及中介人根據分出的再保險合約而欠付的款額(不包括關乎未決申索的追償) | 27 |  |
| 透過殘料而應得的追償,或其他保險人就已償付申索所欠的追償,但不包括根據分出的再保險合約而作出的追償 | 28 |  |
| 先前沒有包括的債務* | 全部有抵押 | 29 |  |
| 部分有抵押 | 30 |  |
| 沒有抵押 | 31 |  |
| 存款及往來戶口* | 存於銀行 | 定期存款 | 32 |  |
| 往來戶口 | 33 |  |
| 存於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 定期存款 | 34 |  |
| 通知存款 | 35 |  |
| 現金 | 36 |  |
| 電腦設備、辦公室機器、家具、汽車及其他設備 | 37 |  |
| 其他資產,如屬重要,須分開指明 | 38 |  |
| 總額 | 39 |  |
| 香港持牌銀行的信用狀或其他承諾 | 40 |  |
B. 關乎香港保險業務的負債及有關數額
項目 | $ |
| +毛保險負債(扣除再保險數額前) | 未滿期保費 | 41 |  |
| 未過期風險的額外款額 | 42 |  |
| 未決申索 | 已報賠的申索 | 43 |  |
|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申索 | 44 |  |
| 基金 | 45 |  |
| 總負債(第41+42+43+44+45 行的項目) | 46 |  |
| 扣除︰根據第25A(8)條獲准的寬免 | 47 |  |
| 扣除第47行的項目後的總負債 | 48 |  |
| 第48行的項目的40% | 49 |  |
| 保險負債淨額(扣除再保險數額後) | 未滿期保費 | 50 |  |
| 未過期風險的額外款額 | 51 |  |
| 未決申索 | 已報賠的申索 | 52 |  |
|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申索 | 53 |  |
| 基金 | 54 |  |
| 總負債(第50+51+52+53+54 行的項目) | 55 |  |
| 扣除︰根據第25A(8)條獲准的寬免 | 56 |  |
| 扣除第56行的項目後的總負債 | 57 |  |
| 第57行的項目的80% | 58 |  |
| 第49行或第58行的項目中數額較大者 | 59 |  |
| 有關數額 | 60 |  |
| 總負債(第59+60行的項目) | 61 |  |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
註︰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 另紙提供資產的詳情。
# 視乎需要而刪去。
+ 如第25A(3)(b)條不適用,則在第41至49行填上不適用。(第9部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見1996年第35號第34條
##
1.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1999年第51號)第6條取代表格6、7、8及9。
2. 1999年第51號條例第9(6)條所載的過渡性條文內容如下:
(6) 儘管主體條例附表3第8部的表格6、7、8及9被本條例第6條及附表廢除及替代,保險人在一段為期4年的期間內,每年只需就額外一年提供新表格所規定的額外資料,及至該期間終結時,保險人則須提供該等表格所指明的全數12年的資料。
※ 《2003年保險公司條例(修訂附表3第1部)規例》(2003年第2號法律公告)第2條所載的適用範圍條文內容如下:
"2. 適用範圍
本規例就《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所指的保險人的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或之後為止的財政年度以及其後的每一個財政年度而適用於該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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