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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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條例 - SCHEDULE 3

帳目及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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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 18、 22及50條]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第1部︰ 釋義及導言

1. (1) 在 本附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修訂)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accounting class of general
business) 及“會計類別”(accounting class) 分別指屬以下任何項目下的 保險業務,
與該等項目相應之處顯示有附表1第3部內界定的 相應保險業務類別─

會計類別 相應的 保險業務類別

1. 意外及健康 1、 2 2. 汽車(包括其他陸上車輛的 損壞)─損壞及法律責任 3、 10 3. 飛機─損壞及法律責任 5、 11 4.
船舶─損壞及法律責任 6、 12 5. 貨運 7 6. 財產損壞 4、 8、 9 7. 一般法律責任 13 8. 金錢損失 14、 15、 16、 17 9.
非比例協約再保險

 ─ 10. 比例協約再保險

 ─;



“了結未決申索的 開支”(expenses for settling claims outstanding) 指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終結時撥出的 一筆相當可
能足以應付其以下開支的 款額︰ 就一般業務而了結關乎在 該年度終結前發生的 事故的 申索所相當可能招致的 開支,
但列入未決申索項下的 開支則除外;

 “了結申索的 開支”(expenses of settling claims) 指保險人的 開支中就一般業務在
了結申索方面所招致的 該部分開支;

 “已償付及未決申索”(claims paid and outstanding) 指將在 一個財政年度內的
已償付申索, 加上在 該財政年度終結時的 未決申索, 再 從中減去在 該財政年度開始時的 未決申索後所得的 款額;


“已償付申索”(claims paid), 就一般業務而言, 除非另有指明, 否則指由保險人支付以供全部或 部分了結以下項目的
款額─

   (a)  申索, 包括計入超過一個財政年度的 業務所涉及的 申索; 及

   (b)  保險人招致(不論是透過其職員的 僱用或 由於其他原因)的 開支(例如法律、 醫療、 測量或 工程方面的 費用),
        並直接是為了結個別申索所引致, 不論該等個別申 索是否為上述所提及者;

 “毛保費”(gross premiums)
        就任何財政年度而言─

   (a)  指已扣除保單中指明的 折扣, 或 已扣除因風險的 終止或 減少風險而作出的 退款, 但尚未扣除保險人分出的
        再保險保費及其須付的 佣金的 保費; 及

   (b)  包括保險人根據所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而可收取的 保費;

 “中介人”(intermediary) 指在 任何業務或 專業的 過程中,
        邀請其他人作出要約或 建議或 採取其他步驟, 旨在 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約的 人, 但不包括只是
        代表任何其他人或 接受任何其他人的 命令而發出該等邀請的 人;

 “可收取”(receivable) 就任何財政年度的
        收入而言, 除非另有指明, 否則指須付予保險人的 款額, 不論該等款額是否已在 該年度內為保險人所收取,
        該等 款額並包括(如適用的 話)已累算的 收入;

 “未決申索”(claims outstanding) 除非另有指明, 否則指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開始或 終結時撥出一筆相當可能足以應付下述項目的 款額─

   (a)  就在 下述時間發生的 事故而提出的 申索─

        (i)    如屬在 財政年度開始時撥出的 款額, 在 該年度開始之前; 及

        (ii)   如屬在 財政年度終結時撥出的 款額, 在 該年度終結之前, 該等申索是屬於尚未被視為已償付申索的 申索,
               並包括計入一段超過一個財政年度的 期間的 業務所涉及的 申索、 款額尚未釐定的
               申索及由尚未通知保險人的 事故所引起的 申 索; 及

   (b)  已招致但尚未記錄為已支付的 開支(例如法律、 醫療、 測量或 工程方面的 費用), 或
        相當可能會由保險人(不論是透過其職員的 僱用或 由於其他原因)招致, 並直 接是為了結關乎在 該財政年度開始或
        終結(視屬何情況而定)前發生的 事故的 個別申索所引致的 開支, 不論該等個別申索是否為上述所提及者;
       

 “申索”(claim) 指根據保險合約向保險人提出的 申索;

 “申索平衡基金”(claims equalization) 指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終結時撥出的 款額, 目的 是用以防止在 以後的 各個財政年度中, 由於發生不尋常 性質的 事件,
        換言之, 不是每年通常發生的 事件, 而導致須從收入內支付的 款額出現不尋常的 波動;

 “未過期風險的
        額外款額”(additional amount for unexpired risks) 指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終結時, 除未滿期保費外, 另
        外撥出被認為是必需的 款額, 以支付保險人根據在 該財政年度終結前訂立的 保險合約而須在
        該財政年度終結之後承擔的 風險所引起的 申索費用及了結申索的 開支;

 “未滿期保費”(unearned premiums)
        指任何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終結時從以下保費中撥出的 款額︰ 根據在 該年度終結前訂立的 合約, 該保險人在 該
        財政年度終結後所須承擔的 風險所涉及的 保費;

 “再保險”(reinsurance) 及“再保險人”(reinsurer)
        分別包括轉分保及轉分保人;

 “委任核數師”(appointed auditor) 指根據本條例第15條獲委任為保險人的 核數師的 人;
       

 “委任精算師”(appointed actuary) 指根據本條例第15條獲委任為保險人的 精算師的 人;

 “法定業務”(statutory business)
        指─

   (a)  承保《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第272章)第6條描述的 法律責任的 保險業務;

   (b)  承保《 商船條例》 (第281章)第107D條描述的 法律責任的 保險業務; 或

   (c)  承保《 僱員補償條例》 (第282章)第40條描述的 法律責任的 保險業務;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直接業務”(direct business) 指保險人訂立, 但並非是再保險合約的 保險合約;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保費”(premiums) 包括批出年金的 代價;

 “香港保險業務”(Hong Kong insurance business) 指─

   (a)  任何屬一般業務的 直接業務或 臨時再保險業務, 而所涉及的 風險─

        (i)    是在 香港承保的 , 換言之─ (A) 保單是在 香港發出的 ; (B) 投保表格是在 香港擬備或 簽署的 ; (C)
               投保表格是在 香港呈交或 收取的 ; 或 (D) 投保表格或 風險是在 香港獲接受的 ; 或
               (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修訂)

        (ii)   (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廢除)

   (b)  任何屬一般業務的 協約再保險業務, 而所涉及的 風險是在 香港承保的 , 換言之─

        (i)    協約是在 香港簽署的 ;

        (ii)   協約是在 香港獲接受的 ; 或

        (iii)  協約談判是在 香港完成的 , 但不包括以下協約再保險業務︰ 該業務承保的 全部風險中, 不足25%的
               風險(根據該協約的 可收取毛保費計算)是如第(2)節所指在 香港產生的 ; (由 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保險合約”(contract of insurance) 包括再保險合約;

 “基金”(fund)─

   (a)  就記錄為在 保險人的 任何財政年度開始, 但計入一段超過該個財政年度的 期間的 一般業務而言, 在
        該段期間內指一筆不少於在 該段期間內可收取的 保費總額(不計 須付的 再保險保費), 減去已償付申索的
        總額(不計從再保險所追討的 款額)、 了結申索的 開支、 佣金(不計可收取的 再保險佣金)及該業務的 保費稅項,
        以及管理基金所 引致的 任何管理開支後所得出的 數額; 而在 該期間終結後, 則指被認為就該業務而解除餘下的
        義務(不計再保險)所需的 款額;

   (b)  就長期業務而言, 指按照本條例第22條就該業務而備存的 帳目中貨項的 款額;

 “須付的 佣金”(commission payable)
        就保險人的 任何財政年度而言, 指在 該年度內已記錄為就保險合約的 取得、 修訂或 續保而須付予中介人或 分
        出者的 款額, 不論是否已在 該年度內支付;

 “須付的 再保險保費”(reinsurance premiums payable)─

   (a)  指在 任何財政年度內在 任何保險人的 簿冊內記錄為該保險人就在 該年度開始或 在 該年度以前的 財政年度開始,
        但卻沒有計入該財政年度前該保險人的 收入帳內的 再 保險合約而到期須付予再保險人的 保費(已減去在
        同一期間所記錄的 保費折扣、 退款及回扣者), 不論該等保費是否在 該財政年度內由該保險人支付, 此外,
        為釐定一筆保 費是否為到期須付, 不得考慮任何就此而作出的 信貸安排; 及

   (b)  如屬一般業務, 除非另有指明, 否則包括減去再保險人退回保險人的 任何保費組合或 損失組合後,
        須由保險人根據其分出的 再保險合約而支付的 未滿期保費組合及 未決申索組合;

 “損益帳”(profit and loss account)
        就非牟利的 保險人而言, 指收支帳;

 “準備金”(provision) 指為準備應付資產的 折舊、 攤銷、 更新或
        減值而沖銷或 保留的 任何款額, 或 為準備應付任何已知負債而保留的 款額, 該已知負債包括 合約訂明的
        開支方面的 負債及所有數額並不能相當準確地釐定的 有爭議或 或 有負債;

 “管理開支”(management expenses)
        指保險人在 行政或 其業務所招致的 開支, 但不包括屬須付的 佣金的 開支, 如屬一般業務亦不包括列入已償付
        申索、 未決申索、 了結申索的 開支及了結未決申索的 開支內的 開支;

 “儲備金”(reserve)
        包括並非以準備金形式沖銷或 保留的 款額。

(2) 就本段而言, 在 以下情況下, 有關風險須當作在 香港產生─

   (a)  如屬“意外及健康”或

 “金錢損失”的 保險業務─

        (i)    屬個人的 保單持有人是在 香港居住的 ; 或

        (ii)   保單持有人是《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條所指的 公司;

   (b)  如屬“飛機, 損壞及法律責任”、

 “船舶, 損壞及法律責任”及“貨運”的 保險業務, 風險是一如在
       

 “香港保險業務”定義內所描述般於香港承保的 ;

   (c)  如屬所有其他保險業務, 風險是位於香港的 。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2. 所有帳目及報表均須以中文或 英文編製; 如非如此編製, 則須附上完整的 中文或 英文譯本。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代替)

3. 除第8部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根據本附表呈交的 資料須就保險人的 全部業務而呈交。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修訂)

4. *(1) 根據本附表第3、 4及5部呈交的 只經營長期業務的 保險人的 帳目及報表, 須由委任核數師審計, 該核數師須在
帳目及報表上附上一份報告, 述明─ (*本條文的 實施受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1條影響。 該條轉錄於緊接附表8之後。 )

   (a)  以下數額中的 較大者─

        (i)    關乎該保險人的 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 或

        (ii)   為施行本條例第8(3)(a)(ii)(B)及(iii)(B)條而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a)條訂立的 規例訂明或 釐定的 關乎該保險人的
               數 額;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修訂)

   (b)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保險人的 資產值超出其負債的 數額是否超出(a)分節所述的 數額;

   (c)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妥善紀錄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16條備存;

   (d)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保險人的 資產負債表、 收入帳及損益帳以及(如該保險人是呈交集團帳目的
        控股公司)集團帳目是否已按照本條例條文妥善擬備; 及

   (e)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i)    如屬資產負債表, 該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終結時的 事務狀況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ii)   如屬收入帳及損益帳(如並非編製為綜合收入帳及損益帳), 該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的
               利潤及虧損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及

        (iii)  如屬是控股公司的 保險人所呈交的 集團帳目, 該保險人所佔的 權益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2(1)(b)條代 替)

*(1AA) 儘管有第(1)(e)節的 規定, 如對保險人的 任何資產或 負債的 估值或 對保險人的 任何收入或 支出的
處理是按照任何法定條文作出的 , 而就該保險人而 言, 該等條文適用於擬備如此呈交的 帳目及報表,
則委任核數師根據該節就該節所述事項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的 意見可在 其指明的 方面加以註明,
指出受該項估值或 處理所影響的 項目及有關的 法定條文。 (*本條文的 實施受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1條影響。
該條轉錄於緊接附表8之後。 ) (由1995年第 599號法律公告第2(1)(c)條增補)

*(1AB) 根據本附表第4及5部呈交的 只經營一般業務的 保險人(專屬自保保險人除外)的 帳目及報表, 須由委任核數師審計,
該核數師須在 帳目及報表上附上一份 報告, 述明─ (*本條文的 實施受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1條影響。
該條轉錄於緊接附表8之後。 )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修訂)

   (a)  該保險人的 有關保費收入;

**(aa) 該保險人的 有關未決申索; (**見1996年第35號第34條) (由1996年第35號第33條增補)

   (b)  關乎該保險人的 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

   (c)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保險人的 資產值超出其負債的 數額是否超出該有關數額;

   (d)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妥善紀錄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16條備存; 及

   (e)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保險人的 資產負債表、 收入帳及損益帳是否已按照本條例條文妥善擬備。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2(1)(c)條增 補)

*(1AC) 根據本附表第4及5部呈交的 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 保險人的 帳目及報表, 須由委任核數師審計,
該名核數師須在 帳目及報表上附上一份報告, 述明

 ─ (*本條文的 實施受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1條影響。
該條轉錄於緊接附表8之後。 )

   (a)  該保險人的 可歸因於其一般業務的 有關保費收入;

**(aa) 該保險人的 可歸因於其一般業務的 有關未決申索; (**見1996年第35號第34條) (由1996年第35號第33條增補)

   (b)  在 顧及該保險人的 一般業務後關乎該保險人的 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

   (c)  以下數額中的 較大者─

        (i)    在 顧及該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後關乎該保險人的 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 或

        (ii)   在 顧及該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後, 為施行本條例第8(3)(a)(ii)(B)及(iii)(B)條而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a)條訂立的
               規例訂 明或 釐定的 關乎該保險人的 數額;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修訂)

   (d)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保險人的 資產值超出其負債的 數額是否超出(b)及(c)分節所訂的 數額的 總和;

   (e)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妥善紀錄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16條備存;

   (f)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保險人的 資產負債表、 收入帳及損益帳是否已按照本條例條文妥善擬備; 及

   (g)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保險人的 資產負債表是否真實和公正地反映該保險人的 業務(依據本條例第22或
        22A條為其備存帳目者)於其財政年度終結時的 財政狀 況, 但如對該保險人的 任何資產或 負債的
        估值是按照任何法定條文作出的 , 而就該保險人而言, 該等條文適用於擬備如此呈交的 資產負債表,
        則委任核數師就上述財政狀況 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的 意見可在 其指明的 方面加以註明,
        指出受該項估值所影響的 項目及有關的 法定條文。 (由1995年第599號法律公告第 2(1)(c)條增補)

(1AD) 根據本附表第3、 4及5部呈交的 專屬自保保險人的 帳目及報表, 須由委任核數師審計, 該核數師須在
帳目及報表上附上一份報告, 述明─

   (a)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 淨保費收入;

   (b)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 淨未決申索;

   (c)  關乎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 有關數額(本條例第10條所指者);

   (d)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 資產值超出其負債的 數額是否超出該有關數額;

   (e)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妥善紀錄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16條備存;

   (f)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的 資產負債表、
        收入帳及損益帳以及(如該專屬自保保險人是呈交集團帳目的 控股公司)集團帳目是否已按照本條例條文妥 善擬備;
        及

   (g)  按該核數師的 意見─

        (i)    如屬資產負債表,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終結時的 事務狀況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ii)   如屬收入帳及損益帳(如並非編製為綜合收入帳及損益帳),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在 其財政年度的
               利潤及虧損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及

        (iii)  如屬是控股公司的 專屬自保保險人所呈交的 集團帳目, 該專屬自保保險人所佔的
               權益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增 補)

(1AE) 儘管有第(1AD)(g)節的 規定, 如對專屬自保保險人的 任何資產或 負債的 估值或 對專屬自保保險人的 任何收入或
支出的 處理是按照任何法定條文作出 的 , 而就該專屬自保保險人而言, 該等條文適用於擬備如此呈交的 帳目及報表,
則委任核數師根據該節就該節所述事項是否已獲真實和公正地反映的 意見可在 其指明的 方面 加以註明,
指出受該項估值或 處理所影響的 項目及有關的 法定條文。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增補)

(1A) 根據本附表第8及9部呈交的 表格及報表, 須由一名根據《 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50章)有資格獲委任為核數師,
而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 140條並非屬喪失資格的 人士審計, 該核數師並須─

   (a)  就第8部所訂的 表格, 附上一份報告, 說明按他的 意見─

        (i)    保險人是否按照本條例第16條為擬備該等表格而備存妥善紀錄;

        (ii)   該等表格是否已按照該等紀錄妥善擬備; 及

        (iii)  該等表格內所提供的 資料在 一切要項上是否均已公正反映關乎香港保險業務的 承保業績; 及

   (b)  就第9部所訂的 報表, 附上一份報告, 說明按他的 意見─

        (i)    保險人是否按照本條例第16條為擬備該報表而備存妥善紀錄;

        (ii)   該報表是否已按照該等紀錄妥善擬備;

        (iii)  資產值及負債額是否已按照任何適用的 估值規例釐定;

        (iv)   有關數額是否已按照本條例第25A(1)條釐定; 及

        (v)    凡報表─ (A) 是依據本條例第25A(9)條呈交的 , 則在 報表內所示由保險人所持有的 資產, 在 有關財政年度的
               最後一天及擬備報告的 核數師所選擇在 該財政年度內的 其他兩
               個日期(但該兩個日期之間相隔不得短於3個月), 是否能使保險人遵從本條例第25A條訂明的 規定; 或 (B)
               是依據本條例第25B(3)(b)條呈交的 , 則在 報表內所示由保險人持有的 資產, 在 根據該條發出的 通知所指明的
               日期, 是否能使保險人遵從本條例第 25B條訂明的 規定。 (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增補)

(2) 委任核數師如認為需要, 須在 報告加上適當的 註明、 補充或 解釋。 (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修訂)

(3) 在 符合第8部條文的 規定下, 根據本附表須呈交的 任何資料, 可用摘記的 形式呈交, 但呈交的
資料必須是容易作整體解釋的 , 並附有委任核數師的 報告。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修訂)

5. (1) 根據本附表第7部呈交關於長期業務的 資料, 須附有委任精算師的 證明書,

 ─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
由1998年第4號第3條修 訂)

   (a)  述明按他的 意見, 保險人是否已備存妥善紀錄, 足以供對該長期業務負債估值之用;

   (b)  述明他是否信納在 估值所指的 日期, 識別為保險人就其長期業務而維持的 一項或 多於一項基金的 資產值,
        並不少於以下兩項總和中數額較大者─

        (i)    以下數額的 總和─ (A) 可歸入該業務的 負債額; 及 (B) $2000000或 其同等數值(如長期業務的
               任何部份並不屬於附表1第2部類別G或 H內所指明的 性質); 或 (由1998年第4號第3條代替)

        (ii)   可歸入該業務的 負債額及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b)條訂立的 規例須在 該項或 該等基金內持有的 數額的
               總和; (由1994年第25號第 19條代替)

   (c)  述明按他的 意見, 該等資產的 性質及年期以及該等負債的 性質及年期之間的 關係是否穩健及令人滿意;
        (由1994年第25號第19條修訂)

   (d)  述明他是否信納在 估值所指的 日期, 保險人的 資產值─

        (i)    如屬只經營長期業務的 保險人, 不少於其負債額及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a)條訂立的 規例訂明或 釐定的
               數額的 總和;

        (ii)   如屬經營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的 保險人, 則不少於以下數額的 總和─ (A) 如第10(1)條適用及只顧及保險人的
               一般業務時, 是屬於保險人的 有關數額; (B) 保險人的 負債額; 及 (C) 按照根據本條例第59(1)(aa)條訂立的
               規例訂明或 釐定的 數額; (由1994年第25號第19條增補。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修訂)

   (e)  確認他已遵從適用於他的 訂明的 標準或 保險業監督根據本條例第15C條接受為可與訂明的 標準相比的 其他標準;
        及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增補。 由2000年第31號第4條修訂)

   (f)  指明他已遵從的 該等適用於他的 標準。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增補)

(1A) (由1998年第4號第3條廢除)

(2) 委任精算師如認為需要, 須在 證明書加上適當的 註明、 補充或 解釋。

6. 除在 擬備帳目及報表時已遵從法定條文外, 帳目及報表內須附上一份或 多於一份補充報表,
全面及充分描述計算出每一項資產及負債的 價值及作出任何估計、 分攤、 儲備金或 準備金所採用的 會計政策。

第2部︰ 董事報告

7. 每份根據本附表而呈交的 資產負債表, 均須附有董事所作的 關於保險人在 有關財政年度的 利潤及虧損, 及在
該年度終結時保險人的 事務狀況的 報告。

8. 每份如此附有的 董事報告均須經保險人的 董事局通過, 並須由通過該報告的 會議的 主席, 或 由保險人的
秘書代董事局簽署。

9. 報告須述明以下資料─

   (a)  述明保險人及其附屬公司在 有關財政年度中的 主要業務活動, 及該等活動在 該年內的 任何重要變動;

   (b)  述明董事建議以股息方式支付的 數額(如有的 話);

   (c)  述明董事擬結轉至儲備金的 數額(如有的 話);

   (d)  如保險人沒有附屬公司, 並在 有關財政年度已為慈善或 其他目的 捐款為數不少於$1000或 其同等數值,
        述明該等捐款的 總數;

   (e)  如保險人有附屬公司, 而保險人及其附屬公司合起來已為慈善或 其他目的 捐款為數不少於$1000或 其同等數值,
        述明該等捐款的 總數;

   (f)  如保險人或 其任何附屬公司的 資產在 有關財政年度內發生重要變動, 載有該等變動的 詳情;

   (g)  如公司在 有關財政年度內有發行任何股份, 述明發行的 理由、 所發行股份的 類別、 就每類股份發行的
        數目以及保險人因該發行而收取的 代價;

   (h)  如保險人在 有關財政年度內有發行或 贖回任何債權證, 述明發行或 贖回的 理由、 所發行或 贖回的 債權證類別、
        就每類債權證發行或 贖回的 數量以及保險人收取的 代 價;

   (i)  述明在 有關財政年度內任何時間擔任保險人的 董事或 控權人的 人士的 名稱或 姓名;

   (j)  如在 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 有保險人, 或 保險人的 附屬公司或 控股公司, 或 保險人的 控股公司的
        附屬公司為其中一方的 合約存在 , 而在 合約中, 保險人的 董事或 控 權人在 任何方面直接或 間接有, 或 在
        該年度的 任何時間在 任何方面直接或 間接有權益, 或 在 該年度的 任何時間, 有保險人為其中一方的 合約存在
        , 而在 合約中保險人的 董事 或 控權人在 該年度的 任何時間, 在 任何方面直接或 間接有權益(在
        上述兩種情況, 合約指董事認為就保險人的 業務而言是重要的 合約, 而在 該合約中董事或 控權人有或 曾經
        有重大的 權益), 載有─

        (i)    一項說明該合約存在 或 曾經存在 (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陳述;

        (ii)   該合約各方(保險人除外)的 名稱或 姓名;

        (iii)  董事或 控權人(如不是合約的 一方)的 名稱或 姓名;

        (iv)   有關該合約的 性質及價值的 說明; 及

        (v)    有關董事或 控權人在 該合約內的 權益的 性質及價值的 說明;

   (k)  述明在 該財政年度內, 任何向保險人的 董事或 控權人、 該董事或 控權人的 代名人或 本條例第9條所指的
        相聯者所轉讓財產的 數額、 付款的 數額(不論是否為服務或 其他而付款)、 給予貸款的 數額或 經由或
        為上述人士所承擔的 義務;

   (l)  如在 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 有保險人, 或 保險人的 附屬公司或 控股公司, 或 保險人的 控股公司的
        附屬公司為其中一方的 安排存在 , 而該等安排的 目的 或 其中一個目 的 是使保險人的 董事或
        控權人能透過取得保險人或 任何其他法人團體的 股份或 債權證而獲得利益, 或 如在 該年度的 任何時間,
        有保險人為其中一方的 上述安排存在 , 載有一 項陳述, 解釋該等安排的 效力, 及列出在
        該年度任何時間是保險人的 董事或 控權人, 並持有, 或 其代名人持有依據該等安排而取得的 股份或 債權證的
        人士的 名稱或 姓名;

   (m)  如在 有關財政年度終結時, 保險人或 保險人連同任何本條例第9條所指的 相聯者或 透過代名人, 有權行使, 或
        控制行使任何法人團體三分之一或 以上的 投票權, 述 明該法人團體的 名稱, 在 那個國家成立為法團, 主要的
        業務活動, 如此持有的 股份數量及發行的 數量, 在 財政年度終結時保險人欠該法人團體的 數額,
        及該法人團體欠該保 險人的 數額;

   (n)  述明在 有關財政年度內, 保險人曾否經營關於任何人士根據任何條例規定須投保的 法律責任或 風險的
        保險業務(再保險業務除外);

   (o)  載有保險人所訂立的 重要再保險安排的 撮要; 及

   (p)  如有任何其他事宜對了解保險人的 事務狀況是重要的 , 載有該等其他事宜(包括資產負債表日期後的 事件)的
        詳情。

第3部︰ 有關保險人是控股公司時的 補充條文

10. 本部適用於本身是控股公司的

 ─

   (a)  只經營長期業務的 保險人;

   (b)  專屬自保保險人, 而不論其本身是否為另一法人團體的 附屬公司。 (由1997年第29號第13條代替)

11. 綜合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須結合併合帳目所處理的 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的 各別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帳內載有的 資料,
但可按照情況所需加以調整。

12. 凡任何附屬公司是保險人, 則綜合收入帳須併合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的 各別的 收入帳內的 資料,
但可按照情況所需加以調整。

13. 除上文另有規定外, 綜合帳目在 提供上述資料時,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遵從本附表的 規定,
猶如該等綜合帳目是保險人的 帳目一樣。

第4部︰ 有關資產負債表的 一般條文

14. 資產負債表須撮述有關的 法定股本、 已發行股本、 資產及負債, 並連同足以披露該等資產及負債的 一般性質所需的
詳情, 且須指明─

   (a)  在 已發行股本中任何由可贖回優先股構成的 部分, 保險人有權贖回該等股份的 最早及最遲日期,
        該等股份是否不論在 任何情況下均須贖回, 或 只是視乎保險人的 選 擇而贖回, 以及在
        贖回時是否須付任何溢價(如須付的 話, 溢價為何);

   (b)  在 有關財政年度內任何已支付利息的 股本及利率(如資料並沒有在 根據本附表第5部擬備的 損益帳內透露);

   (c)  股份溢價帳目的 數額; 及

   (d)  公司有權再發行的 已贖回債權證的 詳情。

15. 以下各項如沒有被沖銷, 即須分述於各別的 項目之下─

   (a)  初步開支;

   (b)  與任何發行股本或 債權證相關而招致的 任何開支;

   (c)  就任何股份或 債權證而以佣金方式支付的 任何款項;

   (d)  就任何債權證而獲容許折讓的 任何款項; 及

   (e)  任何折讓發行的 股份所容許的 折讓款額。

16. 保險人的 資產及負債須列於以下項目之下, 並須反映本附表第6部所規定對長期資產及負債的 識別。

資產

   (a)  土地及建築物─ 根據租契而持有的 土地, 如其未滿租期少於10年, 須分別予以識別。 土地及建築物如已在
        有關年度內估值, 則須披露估價師的 姓名或 名稱或 資歷, 以及估值的 基準。 對於 以前曾估值的 資產,
        則須顯示每次估值的 年份及款額。

   (b)  定息證券─

        (i)    由任何政府或 公共機構發行或 保證的 定息證券;

        (ii)   區分為上市及非上市的 其他定息證券(相聯公司或 附屬公司的 定息證券除外)。

   (c)  浮息證券─

        (i)    由任何政府或 公共機構發行或 保證的 浮息證券;

        (ii)   其他的 浮息證券。

   (d)  其他浮息投資─

        (i)    區分為上市及非上市的 權益股(相聯公司或 附屬公司的 權益股除外);

        (ii)   持有的 單位信託。

   (e)  在 相聯公司或 附屬公司的 投資─

        (i)    保險人─ (A) 持有的 任何股份的 價值; (B) 債務(下面(g)項提述的 債務除外);

        (ii)   非保險人─ (A) 持有的 任何股份的 價值; (B) 債務。 股份須分析為上市及非上市, 債務須分析為有抵押、
               部分有抵押及沒有抵押。

   (f)  用保險人發出的 保險合約作抵押的 貸款。

   (g)  保險債務(區分為由相聯公司或 附屬公司欠付的 , 及由其他人欠付的 )─

        (i)    關乎直接保險但尚未支付給保險人的 保費收入, 減去就此須付的 佣金後所得;

        (ii)   根據再保險合約而應得的 保費, 區分為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及分出的 再保險合約;

        (iii)  (如屬重要)透過殘料而應得的 追償, 或 其他保險人就已償付申索所欠的 追償, 但不包括根據分出的
               再保險合約而作出的 追。

   (h)  先前沒有包括的 債務─

   (i) 
全部有抵押;

        (ii)   部分有抵押;

        (iii)  沒有抵押。

        (i)    銀行存款及銀行往來戶口─

        (i)    定期存款;

        (ii)   往來戶口。

   (j)  在 任何政府機構註冊或 獲授權的 接受存款公司的 存款及往來戶口─

        (i)    定期存款;

        (ii)   通知存款。

   (k)  現金。

   (l)  電腦設備、 辦公室機器、 家具、 汽車及其他設備。

   (m)  商譽、 專利權及商標。

   (n)  其他資產, 如屬重要, 須分開指明。 關於已為折舊、 攤銷、 更新或 減值而留有準備金的 資產而言,
        須記錄就每項資產而留有的 準備金的 數額。

負債

   (o)  長期業務負債─ 第25段指明的 每種業務的

 ─

        (i)    長期業務基金;

        (ii)   已承認但未償付的 申索。

   (p)  長期業務以外的 其他負債─

        (i)    未滿期保費;

        (ii)   任何未過期風險的 額外款額;

        (iii)  減去可向再保險人追討的 款額之前及之後的 未決申索─ (A) 已報賠的 申索; (B)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 申索;

        (iv)   了結未決申索的 開支(如沒有列入上述第(iii)項之下);

        (v)    基金;

        (vi)   其他。

   (q)  其他保險負債─

        (i)    就直接保險方面須付的 款額, 但必須列入上述(o)或 (p)項內的 款額除外;

        (ii)   根據已獲接受的 再保險協約而須付予保險人及中介人的 款額, 但必須列入上述(o)或 (p)項內的 款額除外;

        (iii)  根據分出的 再保險合約而須付予保險人及中介人的 款額。

   (r)  其他負債─

        (i)    有抵押貸款;

        (ii)   無抵押貸款;

        (iii)  後償債權股額;

        (iv)   稅項;

        (v)    建議的 股息;

        (vi)   應累算的 累積優先股股息;

        (vii)  其他債權人。

17. 儲備金及準備金(為資產的 折舊、 攤銷、 更新或 減值而撥出的 準備金除外)的 總額, 須分別列於不同的 項目之下。

18. 以下資料亦須予以顯示(除非該等資料已在 損益帳, 或 附於該帳的 報表或 報告中顯示, 或 涉及的 數額不大)─

   (a)  凡儲備金或 準備金的 數額(為資產的 折舊、 攤銷、 更新或 減值而撥出的
        準備金除外)與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的 數額比較, 顯示有所增加, 則須 顯示所增加的 數額的 來源; 及

   (b)  凡─

        (i)    儲備金的 數額與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的 數額比較, 顯示有所減少; 或

        (ii)   在 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 準備金的 數額(為資產的 折舊、 攤銷、 更新或 減值而撥出的
               準備金除外)超出在 該年度終結後運用的 款項與仍留作 準備金用途的 數額的 總和, 則須顯示相差的 數額的
               運用。

19. 如有為申索平衡基金或 為應付稅務的 波動或 為任何其他目的 而提供準備金, 則須予以述明。 任何如此撥出的
款項在 有關財政年度內如用於其他用 途, 則須述明其數額及用途。

20. 凡保險人的 任何負債並非藉法律的 實施而以該保險人的 資產作為抵押, 則須述明該等負債是如此抵押。

21. 凡保險人的 債權證是由保險人的 代名人或 受託人所持有, 則須述明該等債權證的 面額及記錄在 保險人的
簿冊中該等債權證的 款額。

22. 以下各項亦須予以述明─

   (a)  凡任何人士或 任何類別的 人士有認購保險人股份的 選擇權─

        (i)    所涉及的 人士或 該類別人士的 名稱或 姓名;

        (ii)   可行使該權利的 期間;

        (iii)  根據該選擇權須付的 價格或 所認購的 股份;

   (b)  保險人股份固定累積股息拖欠的 數額及拖欠的 期間, 如該等股息超過一類, 則述明拖欠每類股息的 期間;

   (c)  為擔保別人的 負債而在 保險人資產上作出的 押記的 詳情, 包括所擔保的 數額;

   (d)  沒有獲提供準備的 任何其他或 有負債(如屬重要的 話)的 一般性質, 及該等負債的 總額或 估計的 數額; 及

   (e)  尚未獲提供準備的 法定資本開支總額或 估計數額(如屬重要的 話)。

23. 除非是第一份資產負債表, 否則均須顯示所有項目在 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終結時的 相應數額。

第5部︰ 有關收入帳及損益帳的 一般條文

收入帳

24. (1) 須就每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顯示以下各項─

   (a)  保險人所有可收取的 毛保費, 區分為─

        (i)    直接承保的 保費; 及

        (ii)   根據保險人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而得的 保費;

   (b)  保險人所有須付的 再保險保費, 區分為關乎直接承保的 分保以及關乎保險人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下的 轉分保;

   (c)  保險人須付予代理人、 經紀及分出公司的 所有佣金, 區分為關乎從直接承保所得保費的
        佣金以及關乎保險人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所訂保費的 佣金;

   (d)  保險人從再保險人可收取的 所有佣金;

   (e)  所有已償付及未決申索, 區分為關乎直接承保的 申索以及關乎保險人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的 申索, 並顯示─

        (i)    毛額;

        (ii)   可向再保險人追討的 數額; 及

        (iii)  淨額;

   (f)  了結申索的 開支;

   (g)  管理開支;

   (h)  在 有關財政年度開始時承前的 及在 該年度終結時結轉的 未滿期保費及未過期風險。

(2) 任何─

(a) 只經營會計類別4中涉及氣墊船風險業務的 保險人, 如同時經營會計類別3業務的 話,
均可將該業務計算入會計類別3內;

   (b)  保險人可將承保貨運的 損失或 損壞方面的 法律責任的 業務包括在 會計類別5內(若非如此便會包括在
        會計類別2內), 但有關保單必須沒有承保對 車輛的 損壞(除非只是將其作為附表1所界定的 附屬風險來承保)。

(3) 會計類別3、 4及5, 在 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時, 須同時包括相應類別中的 協約再保險業務。 在 不扺觸此條文下,
保險人可將所有再保險業務計算 入會計類別9及10內, 或 將所有該類業務與屬於會計類別1至8的 類似業務併合。
(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修訂)

25. 就長期業務而言, 在 以下第(i)至(ix)每類業務方面(與附表1第2部內的 長期業務類別相應)均須顯示以下(a)至(i)各項─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

        (i)    人壽及年金業務;

        (ii)   婚姻及出生業務;

        (iii)  相連長期業務;

        (iv)   永久健康業務;

        (v)    聯合養老保險;

        (vi)   資本贖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

        (vii)  退休計劃管理第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viii) 退休計劃管理第I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ix)   退休計劃管理第II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但如委任核數師核證上述第(ii)至(v)類業務的
               影響並不重要, 則該類業務可列入上述第(i)類計算;

   (a)  從下列所可收取的 毛保費─

        (i)    直接承保業務;

        (ii)   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 區分為新保單的 保費及續保保單的 保費, 以及整付保費的 保單及定期繳付保費的
               保單;

   (b)  須付再保險保費(如上述(a)項區分開列明);

   (c)  就下列須付予代理人、 經紀或 分出保險人的 佣金─

        (i)    直接承保業務;

        (ii)   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 並須如上述(a)項區分開列明;

   (d)  可向再保險人收取的 佣金(如上述(a)項區分開列明);

   (e)  就下列而須支付的 申索毛額─

        (i)    直接承保業務;

        (ii)   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 區分為根據保險合約在 死亡時支付、 退保時支付、 在 滿期時以整筆付款方式支付或
               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 申索毛額;

   (f)  可向再保險人追討的 申索款項(如上述(e)項區分開列明);

   (g)  來自長期業務資產的 利息或 其他收入;

   (h)  付給保單持有人的 紅利;

   (i)  管理及其他開支。

損益帳

26. 損益帳須顯示─

   (a)  從上市投資及非上市投資分別得到的 收入數額;

   (b)  如保險人在 有關的 財政年度的 收入大部分來自土地及建築物的 租金, 這些租金的 數額(減去地租、
        差餉及其他開支後);

   (c)  來自非保險業務的 任何利潤, 上述(a)及(b)節除外;

   (d)  為資產的 折舊、 攤銷、 更新或 減值而準備的 數額;

   (e)  並非為資產的 折舊、 攤銷、 更新或 減值而作出的 準備金的 數額, 或
        (視屬何情況而定)從該等準備金中提取但並非用作該等準備金用途的 數額;

   (f)  關於任何已為資產的 折舊、 攤銷或 減值而準備一筆款額的 資產, 如為更新而已準備一筆款額, 則後述的
        款額須分別予以顯示;

   (g)  如任何固定資產(投資除外)為折舊或 減值而準備的 數額, 並非參照為編製資產負債表而釐定的 該等資產的
        數額而釐定, 須陳述此項事實。 凡任何 土地或 建築物已作重新估值, 而由於該項估值, 該等土地或 建築物在
        有關期間的 折舊基準有變更, 如該項變更的 效果是重要的 , 變更的 效果須予披露;

   (h)  給予保險人的 貸款的 利息數額, 不論是否以債權證作抵押;

   (i)  課稅的 數額;

   (j)  分別撥作贖回股本及贖回貸款的 數額;

   (k)  撥入或 擬撥入儲備金或 從儲備金提取的 數額;

   (l)  供租賃工業裝置及機械的 數額(如數額是重大的 話);

   (m)  已支付或 建議的 股息總額;

   (n)  由於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發生的 事件而產生的 任何費用的 數額, 及因該事件而產生的 任何貸款額,
        如並未列於關乎其他事宜的 項目下, 須在 獨立的 項 目予以述明;

   (o)  核數師報酬的 數額須在 獨立的 項目下予以顯示, 而就本段而言, 任何由保險人就核數師的 開支而支付的
        款額須當作包括在

 “報酬”一詞內;

   (p)  (i) 董事酬金總額;

        (ii)   如超過3名董事, 則領取最高酬金的 3名董事的 酬金總額;

        (iii)  支付給任何董事或 前董事因其失去董事職位的 補償總額。

27. 下列各項亦須述明─

   (a)  如並非以折舊費用或 為更新提供準備金的 方法為固定資產的 折舊或 更換作準備, 或 並沒有作任何準備,
        則述明為其作準備的 方法或 沒有作任何準備 此項事實(視屬何情況而定);

   (b)  計算課稅的 基準;

   (c)  影響有關財政年度或 其後的 財政年度稅項方面的 法律責任的 任何特殊情況;

   (d)  除非是第一份帳目, 否則須述明收入帳及損益帳內的 所有項目在 對上一個財政年度的 相應數額;

   (e)  收入帳及損益帳內顯示的 任何項目受以下各事項的 任何重要影響─

        (i)    並非保險人通常作出的 交易, 或 不常有或 非屬經常性質的 情況; 或

        (ii)   會計基準的 任何變更; 或

        (iii)  對在 任何以往財政年度內出現的 基本錯誤所作的 任何改正。

第6部︰ 有關經營長期業務的 保險人的 額外規定

長期資產及負債的 識別

28. 本部列出本條例第22條所規定識別長期資產及負債的 方法。

29. 保險人在 本條例的 生效日期後的 首個財政年度終結時, 尚未識別為屬於其長期業務的 所有資產及負債, 須在
該日期(“基準日期”)如此識別。

30. 在 負債方面, 予以識別的 數額須為以下數額的 總和─

   (a)  結轉在 保險人的 收入帳內的 長期業務基金(一項或 多於一項基金)的 數額;

   (b)  在 保險人的 資產負債表內顯示只可歸入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任何會計負債、 儲備金或 準備金的
        數額(上述(a)節所述者除外);

   (c)  顯示或 包括在 保險人的 資產負債表(有紀錄將以下數額識別為只可歸入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者)內的 任何會計負債、
        儲備金或 準備金的 數額(上述

   (a)  及(b)節所述者除外)。 31. 在 資產方面, 予以識別的 資產須為保險人的 總資產中的 一個比數,
        該比數為保險人已予識別的 負債與保險人的 總負債的 比數。 保險人的 總資產須在
        基準日期按公平市值予以估值, 已予識別的 負債數額須如第30段所述予以釐定, 而保險人的
        總負債須視為包括股本及儲備金, 但不包括資產的 折舊、 攤銷、 更新或 減值 (不論是實際的 或 潛在 的 )方面的
        準備金或 其他預留金額︰ 但─

   (a)  予以識別的 資產值不得少於$2000000或 其同等數值, 加上已予識別的 負債額後所得的 總和; 及

   (b)  凡如此識別的 資產值少於在 基準日期已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資產值的 總和,
        則後者須視為已予識別的 資產。

32. 在 基準日期已識別為或 行將在 基準日期如此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資產及負債, 均須識別為在
基準日期可歸入該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

33. 在 基準日期後取得的 資產中, 凡屬從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收入中取得者, 須識別為可歸入該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

34. 凡按照上述規定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資產已予以處置, 則該項處置的 所得收益,
須識別為可歸入該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資產。

35. 從保險人任何已識別為可歸入該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資產中累算而得的 收入, 亦須如此予以識別。

36. (1) 本附表本部適用的 每個保險人, 均須在 不遲於基準日期後的 6個月內, 向保險業監督存交一份證明書,
核證保險人已按照 本部─

   (a)  按照第30及31段的 條文, 將任何在 基準日期並沒有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資產及負債予以識別;

   (b)  將按照第32段規定須識別為可歸入保險人的 長期業務的 全部資產識別為該類資產; 及

   (c)  設立及備存本條例第22條規定設立及備存的 帳簿及其他紀錄, 而該證明書須至少由保險人的
        2名董事及行政總裁簽署, 或 如保險人沒有行政總裁, 則須至少由保險人的 2名董事及秘書簽署︰ 但如在
        任何個案中, 保險業監督覺得鑑於有關情況, 應容許超逾6個月的 期間以便存交證明書,
        保險業監督可將該期限延長一段其認為合適的 期間, 但以不超過3個月為 限。

(2) 每份上述的 證明書須附有一份由委任核數師簽署的 報告, 述明─

   (a)  保險人是否已遵從第1(a)及(b)節; 及

   (b)  按他的 意見, 保險人是否已遵從第(1)(c)節。

第7部︰ 根據本條例第18或 32條作出的 精算調查後須提交的 資料

37. 以下表格及補充資料須予提交, 以支持根據本條例第18或 32條規定須呈交的 精算師估值, 而以下規定的
資料須就列於本附表第38(1)段的 每類業務及就每項及全部基金而提交。

38. (1) 下列表格 L1須予以採用, 以提交自上次估值後在 有關期間的 收入帳, 或 如保險人並沒有進行估值,
則提交自業務開始以來在 有關期間的 收入帳, 該等收入帳須就下列第(i)至

        (ix)   各類業務(該等業務與附表1第2部內的 長期業務類別相應)而提交─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

        (i)    人壽及年金業務;

        (ii)   婚姻及出生業務;

        (iii)  相連長期業務;

        (iv)   永久健康業務;

        (v)    聯合養老保險;

        (vi)   資本贖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

        (vii)  退休計劃管理第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viii) 退休計劃管理第I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ix)   退休計劃管理第III類業務︰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增補) 但如委任精算師核證任何上述第(ii)至(v)類業務的
               影響並不重要, 則該類業務可列入上述第(i)類下計算。

表格L1

................ (保險人名稱) 自 ......... 開始至 .......... 為止關於類別* ........ 的 收入帳

$ $
於 .............. 上述期間開始時的 須付的 佣金 ................ XX
基金數額 .................. XX (i) 直接承保業務 ...
可收取的 保費 ................... XX (ii) 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 ...
______________
XX
______________

毛保費 分出再保險保費 除去再保險保費淨額

        (i)    直接承保業務︰

須付申索 ....................

XX 整付保費 定期保費 ...
...
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
毛額 可向再保險人追討
淨額

        (ii)   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 (i) 直接承保業務︰ 整付保費 定期保費 ...
...
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死亡時
退保時
在 滿期時整筆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方式 ...
...

...

...
_______________ ...
...

...

...
_______________ ...
...

...

...
_______________
XX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ii)   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
死亡時 ... ... ...
得自長期業務資產的 利息或 收入 .... XX 退保時 ... ... ...

可收取的 佣金 ....................

其他收入(須指明帳目) ............
XX

XX 在 滿期時整筆付款方式

...

...

...
分期付款方式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XX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分給保單持有人的 紅利 ............ XX
其他付款(須指明帳目) ............. XX
於 .......上述期間終結時的
基金數額 ....................
XX
由損益帳轉撥 .................... XX
________________
轉撥往損益帳 .................... XX ________________
XX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XX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 所提述的 類別與附表1第2部列出的 長期業務類別相應。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2) 以下補充資料須與上述表格L1一併提交─

   (a)  進行估值的 截止日期;

   (b)  估值及將利潤分配給保單持有人的 原則, 以及該等原則是否由成立保險人的 文書或 其規例或 附例或
        其他所釐定;

   (c)  估值用的 一個或 多個死亡率表;

   (d)  計算時所假定的 一個或 多於一個的 利率;

   (e)  在 全年保費收入中保留作未來開支及利潤的 準備金的 比率(如沒有就此而提供準備金,
        則須提交一份說明已提供何種準備金的 陳述書);

   (f)  為使保單持有人有權分享利潤所需的 保單有效時間;

   (g)  估值結果, 顯示─

        (i)    保險人賺取的 利潤總額;

        (ii)   在 保單持有人之間瓜分的 利潤數額以及分紅保單的 數目及數額;

        (iii)  從上次估值承前的 利潤數額, 以及從中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及股東的 數額。

39. (1) 下列表格L2和L3須予以採用, 以提交一份報表, 說明保險人在 第38(1)段指明的 每類業務在 估值日期的 負債, 並
顯示每類保單下的 保單數目、 承保的 款額及全年須付的 保費, 不論該等保單是否為分紅保單, 此外亦須顯示保險人的
負債淨額及資產淨額, 以及任何盈餘或 虧絀的 數額。

表格L2

..............(保險人名稱) 自.............開始至.............為止的 估值撮要

1 2 3 4 5 6 7 8
全年保費數額

類別
保險類型
合約
數目 承保款額或
全年年金, 包括既得的 復歸紅利 保單
保費 淨保
費 承保款項值或
全年年金值, 包括既得的 復歸紅利
全年保費淨額值
淨負債
數額
估值
基準

A

                (I)  年金除外的 其他人壽保險

   (a)  可分紅:
終身保險.....................................
儲蓄壽險.....................................
其他類型(須指明).................... $ $ $ $ $ $
可分紅壽險總額.......................

   (b)  不分紅:
終身保險.....................................
儲蓄壽險.....................................
其他類型(須指明)....................
不分紅壽險總額.......................
保險總額..........................................

 ╳

                (II) 年金

   (a)  可分紅:
付款期間人壽年金..................
延期人壽年金...........................
其他類型(須指明)...................
可分紅年金總額......................

   (b)  不分紅:
付款期間人壽年金.................
延期人壽年金..........................
其他類型(須指明)...................
不分紅年金總額.....................
年金總額........................................

 ╳ B 婚姻及出生

 ╳

 ╳

 ╳

 ╳ C 相連長期

 ╳

 ╳

 ╳

 ╳ D 永久健康

 ╳

 ╳

 ╳

 ╳ E
聯合養老保險

 ╳

 ╳

 ╳

 ╳ F 資本贖回

 ╳

 ╳

 ╳

 ╳ G 退休計劃管理第I類

 ╳

 ╳

 ╳

 ╳ H 退休計劃管理第II類

 ╳

 ╳

 ╳

 ╳ I
退休計劃管理第III類
總額

 ╳

註︰ 1. 所提述的 類別與附表1第2部內列出的 長期業務類別相應。 2. 在 每一類別的 保險內須顯示─

        (i)    直接業務及已接受的 再保險;

        (ii)   分出的 再保險; 及

        (iii)  淨保留業務。 3. 第8欄的 記項應視乎何者適當而提述作為補充資料的 細節或 述明所採用的
               死亡率表/統計表及利率。 4. 關於類別A內的 業務─

        (i)    對於根據不同的 死亡率表或 以不同的 利率作出估值的 保單, 須提供類似以上格式的 獨立撮要; 及

        (ii)   任何合約如其性質或 其估值方法令致不可能或 不適合提供第4、 5或 6欄所規定的 任何估值撮要的 資料,
               即須分別顯示該等合約, 並說明理由。 (由1993年第59號第18條修訂; 由1996年第35號第33條修訂)

表格L3

於19               的估值資產負債表


$ $ 長期保險業務的 淨負債(如表格L2所示) .......................... 長期保險業務基金(如資產負債表所示) ...........................
盈餘 ........................................ 虧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構成保險人長期業務基金的 資產(不論是否已作投資)所產生, 並根據自上次調查以來期內每年的
基金平均數而計算出的 平均利率的 詳情, 須與上述表格L2及 L3一併提交。

第8部︰ 關於保險人的 香港保險

業務的 帳目及資料

40. (1) 每個獲授權經營一般業務的 保險人─

   (a)  如其財政年度是在 12月31日終結, 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關乎截至1990年12月31日為止的 財政年度的 以下帳目、 資料或
        陳述; 及

   (b)  在 任何其他情況下, 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關乎截至1990年12月31日後為止的 第一個財政年度的 以下帳目、 資料或
        陳述, 及關乎其後每一個財政年度的 以下帳目、 資料或 陳述─

        (i)    第(2)節指明關於由其經營的 香港保險業務的 帳目或 資料, 以就每項該等指明帳目或 資料而描述的
               格式呈交; 或

        (ii)   凡保險人並沒有在 本節所提述的 任何財政年度經營第(2)節所指明的 任何帳目或 資料所涉及的
               香港保險業務, 則須以就該等帳目或 資料而描述 的 格式呈交說明此情況的 陳述。

(2) 第(1)節所提述的 帳目或 資料及格式如下─

   (a)  除(e)分節另有規定外, 採用表格1訂定的 格式的 直接業務收入帳;

   (b)  除(e)分節另有規定外, 採用表格1A訂定的 格式的 有關直接業務收入帳的 補充資料;

   (c)  除(f)分節另有規定外, 採用表格2訂定的 格式的 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d)  除(f)分節另有規定外, 採用表格2A訂定的 格式的 有關再保險業務收入帳的 補充資料;

   (e)  如保險人的 直接業務是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 , 則採用表格3訂定的 格式, 並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 所經營的
        直接業務收入帳, 以代替(a)及

   (b)  分節分別提述的 帳目及資料;

   (f)  如保險人的 再保險業務是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 , 則採用表格4訂定的 格式, 並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 所經營的
        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以代替

   (c)  及(d)分節分別提述的 帳目及資料;

   (g)  採用表格5訂定的 格式的 法定業務(屬直接業務者)的 統計表;

   (h)  採用表格6訂定的 格式的 已償付申索(毛額)的 統計表;

   (i)  採用表格7訂定的 格式的 未決申索準備金(毛額)的 統計表;

   (j)  採用表格8訂定的 格式的 已償付申索(淨額)的 統計表;

   (k)  採用表格9訂定的 格式的 未決申索準備金(淨額)的 統計表。

表格1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的 直接業務收入帳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 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船舶, 損壞及法律責任 一般法律責任

意外
及健康
$ 汽車, 損壞及法律責任
$ 飛機, 損壞及法律責任
$
法定
業務
$

其他
$

貨運
$
財產
損壞
$
法定
業務
$

其他
$
金錢
損失
$

總額
$ 毛保費

(1) 可收取的 毛保費

(2) 須付的 再保險保費 留存保費

(3) 經繳付再保險保費後的 保費淨額

(1)-(2)

(4) 未滿期保費調整

(5) 滿期保費

(3)-(4) 承保開支

(6) 須付的 佣金

(7) 管理開支

(8) 未過期風險調整

(9) 開支毛額

(6)+(7)+(8)

(10)從再保險方面可收取的 佣金

(11)淨開支總額

(9)-(10) 申索(包括了結申索的 開支)

(12)已付毛額

(13)可向以下各方追討的 數額

   (a)  再保險人

   (b)  其他

(14)已付淨額

(12)-(13)

(15)未決申索準備金的 調整

(16)已招致的 淨額

(14)+(15) 承保業績

(17)利潤/虧損

(5)-(11)-(16)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註︰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1A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的 直接業務收入帳 補充資料
自......................................開始 至......................................終止的 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船舶, 損壞及法律責任 一般法律責任

意外
及健康
$ 汽車, 損壞及法律責任
$ 飛機, 損壞及法律責任
$
法定
業務
$

其他
$

貨運
$
財產
損壞
$
法定
業務
$

其他
$
金錢
損失
$

總額
$

(4) 未滿期保費調整 (A) 結轉的 未滿期保費數額 (B) 承前的 未滿期保費數額 (C) 增加/(減少) (A)-(B)

(8) 未過期風險調整 (A) 結轉的 未過期風險數額 (B) 承前的 未過期風險數額 (C) 增加/(減少) (A)-(B)

(15) 未決申索準備金的 調整 (A) 未決申索準備金

   (a)  毛額

   (b)  可向以下人士追討的 數額

        (i)    再保險人

        (ii)   其他

   (c)  淨額

   (a)  -(b)

(B) 已招致但未報賠申索準備金 (C) 未決申索準備金數額 (包括結轉的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 申索) (A)+(B) (D)
未決申索準備金數額 (包括承前的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 申索) (E) 增加/(減少) (C)-(D)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註︰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2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的 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自 ....................................... 開始至
......................................終止的 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意外
及健康
$ 汽車, 損壞及法律責任
$ 飛機, 損壞及法律責任
$ 船舶, 損壞及法律責任
$

貨運
$
財產
損壞
$
一般法律責任
$
金錢
損失
$
+非比例協約
$
+比例
協約
$

總額
$ 毛保費

(1) 可收取的 毛保費

(2) 須付的 轉分保保費 留存保費

(3) 繳付轉分保保費後的 保費淨額

(1)-(2)

(4) 未滿期保費調整

(5) 滿期保費

(3)-(4) 承保開支

(6) 須付予分出公司的 佣金

(7) 管理開支

(8) 未過期風險調整

(9) 開支毛額

(6)+(7)+(8)

(10)從轉分保人方面可收取的 佣金

(11)淨開支總額

(9)-(10) 申索(包括了結申索的 開支)

(12)已付毛額

(13)可向轉分保人追討的 數額

(14)已付淨額

(12)-(13)

(15)未決申索準備金的 調整

(16)已招致的 淨額

(14)+(15) 承保業績

(17)利潤/虧損

(5)-(11)-(16)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b)  協約及臨時再保險業務均須包括在 內。 + 如將協約再保險業務分別分配予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並不切實可行,
        該等業務可在 非比例協約再保險及比例協約再保險兩大類別下顯示。 但在 此情況下,
        保險人須提供可歸入每項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的 協約再保險業務的 可收取的 毛保費的 預算(即上表第(1)項)。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2A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的 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補充資料

自 ...................................... 開始至 ......................................終止的 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意外
及健康
$ 汽車, 損壞及法律責任
$ 飛機, 損壞及法律責任
$ 船舶, 損壞及法律責任
$

貨運
$
財產
損壞
$
一般法律責任
$
金錢
損失
$
+非比例協約
$
+比例
協約
$

總額
$

(4) 未滿期保費調整 (A) 結轉的 未滿期保費數額 (B) 承前的 未滿期保費數額 (C) 增加/(減少) (A)-(B)

(8) 未過期風險調整 (A) 結轉的 未過期風險數額 (B) 承前的 未過期風險數額 (C) 增加/(減少) (A)-(B)

(15) 未決申索準備金的 調整 (A) 未決申索準備金

   (a)  毛額

   (b)  可向轉分保人追討的 數額

   (c)  淨額

   (a)  -(b) (B) 已招致但未報賠申索準備金 (C) 未決申索準備金數額 (包括結轉的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 申索) (A)+(B) (D)
        未決申索準備金數額 (包括承前的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 申索) (E) 增加/(減少) (C)-(D)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b)  協約及臨時再保險業務均須包括在 內。

+ 如將協約再保險業務分配予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並不切實可行, 該等業務可在
非比例協約再保險及比例協約再保險兩大類別下顯示。

* 視乎需要而刪去。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表格3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 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 直接業務收入帳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 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_________________

所有以前
會計年度 19
會計年度
(上述期間前兩年) 19
會計年度
(上述期間前一年) 19
會計年度
(上述期間)

總額
本年度發展
$ 本年度發展
$ 累積發展
$ 本年度發展
$ 累積發展
$ 本年度發展
$ 本年度發展
$ 毛保費

(1) 可收取的 毛保費

(2) 須付的 再保險保費 留存保費

(3) 繳付再保險保費後的 保費淨額(1)-(2) 承保開支

(4) 須付的 佣金

(5) 管理開支

(6) 開支毛額(4)+(5)

(7) 從再保險人方面可收取的 佣金

(8) 淨開支總額

(6)-(7) 申索(包括了結申索的 開支)

(9) 已付毛額

(10) 可向以下人士追討的 數額

   (a)  再保險人

   (b)  其他

(11) 已付淨額(9)-(10)

(12) 承前的 保險基金

(13) 結轉的 保險基金 承保業績

(14) 利潤/(虧損)

(3)-(8)-(11) +(12)-(13)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b)  如保險人的 直接業務是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 須填寫本表格以代替填表格1及1A。

   (c)  對於表格1及1A指明的 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須就每個類別分別呈交表格。

* 視乎需要而刪去。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表格4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 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的 再保險業務收入帳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 期間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_________________

所有以前
會計年度 19
會計年度
(上述期間前兩年) 19
會計年度
(上述期間前一年) 19
會計年度
(上述期間)

總額
本年度發展
$ 本年度發展
$ 累積發展
$ 本年度發展
$ 累積發展
$ 本年度發展
$ 本年度發展
$ 毛保費

(1) 可收取的 毛保費

(2) 須付轉分保保費 留存保費

(3) 繳付轉分保保費後的 保費淨額(1)-(2) 承保開支

(4) 須付分出公司的 佣金

(5) 管理開支

(6) 開支毛額(4)+(5)

(7) 從轉分保人方面可收取的 佣金

(8) 淨開支總額

(6)-(7) 申索(包括了申索的 開支)

(9) 已付毛額

(10) 可向轉分保人追討的 數額

(11) 已付淨額(9)-(10)

(12) 承前的 保險基金

(13) 結轉的 保險基金 承保業績

(14) 利潤/(虧損)

(3)-(8)-(11) +(12)-(13)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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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b)  如保險人的 再保險業務是按基金會計基準計算, 須填寫本表格以代替填寫表格2及2A。

   (c)  協約及臨時再保險業務均須包括在 內。

   (d)  須就每個表格2及2A指明的 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分別呈交表格。

   (e)  如將協約再保險業務分別分配予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並不切實可行, 該等業務可在
        非比例協約再保險及比例協約再保險兩大類別下顯示。 但在 此情況下, 保險
        人須提供可歸入每項首8個一般業務會計類別的 協約再保險業務的 可收取的 毛保費的 預算(即上文第(1)項)。

* 視乎需要而刪去。

表格5

香港保險業務─ ..........................................(保險人名稱) 的 法定業務(屬直接業務)統計數字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 期間

A. 《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第272章)第6條所訂的 汽車保險業務

期末時承保車輛數目
第三者風險 綜合保險 總數 期末時未決申索數目(所有類型) 私家車 公共出
租車輛 其他商
業車輛 電單車 私家車 公共出
租車輛 其他商
業車輛 電單車

B. 《 僱員補償條例》 (第282章)第40條所訂的 僱員補償保險業務

期末時的 有效保單數目 期末時未決申索數目

C. 《 商船條例》 (第281章)第107D條所訂的 汽艇、 渡輪船隻及遊艇保險業務

期末時的 有效保單數目

第三者風險 綜合保險 總數 該等保單所承保的 汽艇、 渡輪船隻及遊艇數目 期末時未決申索數目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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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註︰ 本表格須由獲授權在 香港經營法定業務(屬直接業務)的 保險人填寫。

* 視乎需要而刪去。

[第6(a)條]

*表格6

香港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已償付申索統計數字(毛額)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 期間

關於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 (均以$'000顯示)

每個發展年度的 已償付申索 意外/ 承保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以前各 年度 (年度) (年度) - (年度) - - (年度) - - - (年度) - - - - (年度) - - - - - (年度) - - - - - - (年度) - - - - - - -
(年度)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總數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董事 董事 *行政總裁/秘書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顯示。

   (b)  須就以下業務類別分別呈交表格: 每個在 表格1開列的
        直接業務類別(對僱員補償保險業務須另外呈交表格)及每個在 表格2開列的 再保險業務類別。

   (c)  本表格須按照毛額基準(即未減除任何再保險)填寫。

   (d)  在 編製申索統計數字時—

        (i)    直接保險人須為直接及臨時業務採用意外年度基準, 而為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ii)   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 保險人須為臨時及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 視乎需要而刪去。 (由1999年第51號第6(a)條代替)

*表格7

香港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於 ...................................... 的

未決申索準備金統計數字(毛額)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 (均以$'000顯示)

在 每個發展年度末時的 未決申索準備金 意外/ 承保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以前各 年度 (年度) (年度) - (年度) - - (年度) - - - (年度) - - - - (年度) - - - - - (年度) - - - - - - (年度) -
- - - - - - (年度)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總數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董事 董事 *行政總裁/秘書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顯示。

   (b)  須就以下業務類別分別呈交表格: 每個在 表格1開列的
        直接業務類別(對僱員補償保險業務須另外呈交表格)及每個在 表格2開列的 再保險業務類別。

   (c)  本表格須按照毛額基準(即未減除任何再保險)填寫。

   (d)  在 編製申索統計數字時─

        (i)    直接保險人須為直接及臨時業務採用意外年度基準, 而為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ii)   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 保險人須為臨時及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e)  凡提述未決申索準備金之處, 須包括未決申索及已招致但未呈報的 申索。

* 視乎需要而刪去。 (由1999年第51號第6(a)條代替)

*表格8

香港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已償付申索統計數字(淨額)

自 ..................................... 開始至 .................................... 終止的 期間

關於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 (均以$'000顯示)

每個發展年度的 已償付申索 意外/ 承保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以前各 年度 (年度) (年度) - (年度) - - (年度) - - - (年度) - - - - (年度) - - - - - (年度) - - - - - - (年度) - - - - - - -
(年度)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總數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董事 董事 *行政總裁/秘書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顯示。

   (b)  須就以下業務類別分別呈交表格: 每個在 表格1開列的
        直接業務類別(對僱員補償保險業務須另外呈交表格)及每個在 表格2開列的 再保險業務類別。

   (c)  本表格須按照淨額基準(即已減除任何再保險)填寫。

   (d)  在 編製申索統計數字時—

        (i)    直接保險人須為直接及臨時業務採用意外年度基準, 而為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ii)   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 保險人須為臨時及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 視乎需要而刪去。 (由1999年第51號第6(a)條代替)

*表格9

香港保險業務─ ..................................... (保險人名稱)

於 ..................................... 的

未決申索準備金統計數字(淨額)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 ..................................... (均以$'000顯示)

在 每個發展年度末時的 未決申索準備金 意外/ 承保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以前各 年度 (年度) (年度) - (年度) - - (年度) - - - (年度) - - - - (年度) - - - - - (年度) - - - - - - (年度) -
- - - - - - (年度)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年度) - - - - - - - - - - - 總數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董事 董事 *行政總裁/秘書

註: (a) 數額須以港元顯示。

   (b)  須就以下業務類別分別呈交表格: 每個在 表格1開列的
        直接業務類別(對僱員補償保險業務須另外呈交表格)及每個在 表格2開列的 再保險業務類別。

   (c)  本表格須按照淨額基準(即已減除任何再保險)填寫。

   (d)  在 編製申索統計數字時—

        (i)    直接保險人須為直接及臨時業務採用意外年度基準, 而為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ii)   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 保險人須為臨時及協約業務採用承保年度基準。

   (e)  凡提述未決申索準備金之處, 須包括未決申索及已招致但未呈報的 申索。

* 視乎需要而刪去。 (由1999年第51號第6(a)條代替) (第8部由1990年第391號法律公告增補)

第9部 [第20(1A)、 25A、
25B及50C條]
(由1999年第51號第6(b)條修訂)

# 依據第25A條呈交在 ................................... (財政年度終結日期)的 資產負債表

# 依據第25B條呈交在 .................................... (根據第25B條發出的 通知所指明的 日期)的 資產負債表

保險人名稱 ..............................................................

A. 在 香港維持的 資產

項目 $
土地及建築物* 01
由任何政府或 公共機構發行或 保證 02
上市 03

定息證券* 其他定息證券(相聯公司或 附屬公司的 定息證券除外) 非上市 04
由任何政府或 公共機構發行或 保證 05 浮息證券* 其他 06
上市 07
權益股(相聯公司或 附屬公司的 股份除外) 非上市 08

其他浮息 投資* 持有的 單位信託 09
上市 10
持有的 任何股份價值 非上市 11
有抵押 12
部分有抵押 13

保險人 債務(必須列入在 第20或 21至28行項目內的 債務除外) 沒有抵押 14
上市 15
持有的 任何股份價值 非上市 16
有抵押 17
部分有抵押 18

在 相聯公司或 附屬公司的 投資*

非保險人 債務(必須列入在 第20或 21至28行項目內的 債務除外) 沒有抵押 19
以保險人發出的 保險合約作抵押的 貸款 20
關乎直接保險而尚未支付給保險人的 保費收入, 減去就此須付的 佣金後所得之數 21
分出保險人及中介人根據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而欠付的 款額 22
再保險人及中介入根據分出的 再保險合約而欠付的 款額(不包括關乎未決申索的 追償)
23

相聯公司或 附屬公司欠付的 數額 透過殘料而應得的 追償, 或 其他保險人就已償付申索所欠的 追償,
但不包括根據分出的 再保險合約而作出的 追償
24
關乎直接保險而尚未支付給保險人的 保費收入, 減去就此須付的 佣金後所得之數
25
分出保險人或 中介人根據已接受的 再保險合約而欠付的 款額 26
再保險人及中介人根據分出的 再保險合約而欠付的 款額(不包括關乎未決申索的 追償)
27

保險債務

其他人應付的 款額 透過殘料而應得的 追償, 或 其他保險人就已償付申索所欠的 追償, 但不包括根據分出的
再保險合約而作出的 追償 28

全部有抵押 29
部分有抵押 30 先前沒有包括的 債務* 沒有抵押 31
定期存款 32
存於銀行 往來戶口 33
定期存款 34

存款及往來戶口* 存於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通知存款 35
現金 36
電腦設備、 辦公室機器、 家具、 汽車及其他設備 37
其他資產, 如屬重要, 須分開指明 38
總額 39
香港持牌銀行的 信用狀或 其他承諾 40

B. 關乎香港保險業務的 負債及有關數額

項目 $
未滿期保費 41
未過期風險的 額外款額 42
已報賠的 申索 43
未決申索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 申索 44
基金 45
總負債(第41+42+43+44+45 行的 項目) 46
扣除︰ 根據第25A(8)條獲准的 寬免 47
扣除第47行的 項目後的 總負債 48

+ 毛保險負債(扣除再保險數額前) 第48行的 項目的 40% 49

未滿期保費 50
未過期風險的 額外款額 51
已報賠的 申索 52
未決申索 已招致但未報賠的 申索 53
基金 54
總負債(第50+51+52+53+54 行的 項目) 55
扣除︰ 根據第25A(8)條獲准的 寬免 56
扣除第56行的 項目後的 總負債 57

保險負債淨額(扣除再保險數額後) 第57行的 項目的 80% 58
第49行或 第58行的 項目中數額較大者 59
有關數額 60
總負債(第59+60行的 項目) 61

我們核證以上資料屬真實及正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行政總裁/秘書

註︰ 數額須以港元表示。

* 另紙提供資產的 詳情。 # 視乎需要而刪去。 + 如第25A(3)(b)條不適用, 則在 第41至49行填上不適用。
(第9部由1994年第26號第7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註:

1. 《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 (1999年第51號)第6條取代表格6、 7、 8及9。

2. 1999年第51號條例第9(6)條所載的 過渡性條文內容如下:

(6) 儘管主體條例附表3第8部的 表格6、 7、 8及9被本條例第6條及附表廢除及替代, 保險人在 一段為期4年的 期間內,
每年只需就額外一年提供新表格所規定的 額外資料, 及至該期間終結時, 保險人則須提供該等表格所指明的 全數12年的
資料。

* (1999年第51號條例的 所有條文均自1999年7月23日起實施。 )

 “一般業務會計類別”(accounting class of general business)


“會計類別” (accounting class)

 “了結未決申索的 開支”(expenses for settling claims outstanding)

 “了結申索的 開支”(expenses of
settling claims)

 “已償付及未決申索”(claims paid and outstanding)

 “已償付申索”(claims paid)

 “毛保費”(gross premiums)


“中介人”(intermediary)

 “可收取”(receivable)

 “未決申索”(claims outstanding)

 “申索”(claim)

 “申索平衡基金”(claims
equalization)

 “未過期風險的 額外款額”(additional amount for unexpired risks)

 “未滿期保費”(unearned premiums)

 “再保險”(reinsurance)


“再保險人” (reinsurer)

 “委任核數師”(appointed auditor)

 “委任精算師”(appointed actuary)

 “法定業務”(statutory business)


“直接業務”(direct business)

 “保費”(premiums) 包括批出年金的 代價;

 “香港保險業務”(Hong Kong insurance business)


“保險合約”(contract of insurance)

 “基金”(fund)

 “須付的 佣金”(commission payable)

 “須付的 再保險保費”(reinsurance premiums
payable)

 “損益帳”(profit and loss account)

 “準備金”(provision)

 “管理開支”(management expenses)

 “儲備金”(reserve)


“長期業務”(long term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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