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豁免保險人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1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作出命令, 指示在 該命令中所指明的 本條例某些條文, 不適用於該命令中所指明的 保險人, 或 指示在 作出該命令中所指 明的 變更或 更改後, 適用於該保險人。 (2) 根據本條而作出的 命令可受某些條件規限, 並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隨時修訂或 取消。 (3) 在 本條中, “保險人”包括勞合社。 (由1999年第31號第3條修訂) “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