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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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條例 - SECT 5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豁免保險人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1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作出命令, 指示在 該命令中所指明的 本條例某些條文, 不適用於該命令中所指明的
保險人, 或 指示在 作出該命令中所指 明的 變更或 更改後, 適用於該保險人。

(2) 根據本條而作出的 命令可受某些條件規限, 並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隨時修訂或 取消。

(3) 在 本條中,

 “保險人”包括勞合社。 (由1999年第31號第3條修訂)

 “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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