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保險公司條例 - SECT 49B

展開清盤等的通知及委任清盤人等的通知

(1) 凡有將任何保險人清盤或 為將任何保險人置於任何其他形式的 無力償債管理下的 法律程序在 香港以外地方展開,
該保險人須將該等法律程序的 展開 以書面通知保險業監督, 而凡有臨時清盤人、 清盤人或
負責該等其他形式無力償債管理的 人獲委任, 該保險人亦須將委任一事以書面通知保險業監督, 通知日期不得遲於書
面通知所涉及的 事發生後3個工作日。

(2) 凡任何保險人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的 財產的 接管人或 管理人獲委任, 該保險人須在 不遲於該項委任後3個工作日,
將該項委任以書面通知保險業監 督。

(3) 凡有法律程序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展開以強制執行判令保險人繳款的 判決或 命令, 有關的 保險人須在
不遲於該等法律程序展開後3個工作日, 將該等 法律程序的 展開以書面通知保險業監督。

(4) 任何保險人如沒有遵從本條的 任何條文,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200000, 如屬個人, 則可另處監禁2年,
以及就根據該條文所訂明的 期限屆 滿後仍未有發出有關通知的 期間, 另加每日罰款$2000。   (由1996年第35號第24條修訂)
(由1994年第25號第16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