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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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條例 - SECT 38
撤銷、更改及公布規定
(1) 保險業監督如覺得根據第27至35(1)條施加的 規定無須繼續生效, 可撤銷有關規定,
保險業監督亦可不時更改任何該等規定。 《 * 註─詳 解查照︰ 第27, 28, 29, 30, 31, 32, 33, 34及35條 *》
(由1992年第51號第9條修訂)
(2) 憑藉第26(4)條施加的 規定, 在 該條內所述的 有關期間屆滿後不得更改, 但如將規定放寬, 則屬例外。
(3) 根據第(1)款撤銷根據第27條施加的 規定, 可局限於只適用於指明種類的 合約。
(4) 根據第27條施加規定及撤銷或 更改任何該等規定的 公告, 須由保險業監督刊登於憲報, 並以他覺得合宜的
其他方法告知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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