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保費收入的限制
(1) 保險業監督可規定任何保險人採取一切必需的 步驟, 以達致以下保費總和不超逾某個指明的 數額─
(a) 該保險人在 經營一般業務或 其中任何指明部分業務的 過程中, 以在 指明期間承擔法律責任為代價而收到的
保費總和; 或
(b) 該保險人在 經營長期業務或 其中任何指明部分業務的 過程中, 以在 指明期間承擔法律責任為代價而在
該期間收到的 保費總和。
(2) 根據本條施加的 規定可適用於第(1)款所述收到的 保費總和, 或 適用於減除以下保費後的 保費總和︰
將以收取本條首述的 保費為代價而須承擔的 法律責任作再保險而須由該保險人支付的 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