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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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條例

- 第4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保險業務的類別
   4.      保險業監督
   4A.     保險業監督的職能
   5.      保險人登記冊
   6.      經營保險業務的限制
   6A.     在違反第6(1)條下所訂立的保險合約
   7.      申請授權經營保險業務
   8.      授權
   9.      第8(2)條內控權人(controller) 的涵義
   10.     在第8(3)條內“有關數額”(relevant amount) 的涵義
   11.     就根據第8(2)條拒絕授權而提出的上訴
   12.     根據第8條而施加的條件可予以撤銷
   13.     授權時及其後每年須繳付的費用
   13A.    對獲授權保險人委任若干控權人的認可
   13B.    對建議成為獲授權保險人的某些控權人的人選的認可
   13C.    在如有違反第13B(2)條的情況下對股份的限制及售賣股份
   13D.    對企圖逃避限制的懲罰
   14.     詳情改變的通知及對委任新董事或新控權人提出反對
   15.     核數師及精算師的委任
   15A.    就根據第15條委任的核數師而作出的通知
   15B.    就根據第15條委任的精算師而作出的通知
   15C.    精算師須遵從的標準
   16.     備存及保存妥善帳簿
   17.     財政資料的呈交
   18.     對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的定期精算調查
   19.     訂明類別或種類的交易的報表
   20.     將帳目等存交保險業監督
   21.     須存交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文件
   22.     分開可歸入長期業務的資產及負債
   22A.    外地保險人可獲授權就其香港的業務備存帳目
   23.     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的資產運用
   24.     原訟法庭對轉讓長期業務的認許
   25.     補充第24條的條文
   25A.    維持在香港的資產─一般業務
   25B.    保險業監督所作出重新釐定負債的指示
   25C.    信用狀或其他銀行承諾
   25D.    對轉讓一般業務的認可
   25E.    第25D條所指的認可的效力
   25F.    勞合社承保人
   26.     可行使權力的理由
   27.     對新業務的限制
   28.     有關投資的規定
   29.     維持在香港的資產
   30.     資產的保管
   31.     保費收入的限制
   32.     精算調查
   33.     提早提交會計條文所規定的資料
   34.     取得資料及規定交出文件的權力
   35.     在施加規定等方面的剩餘權力
   35A.    根據第35(1)條規定存款
   35AA.   維持資產超過負債等
   35B.    帳目
   36.     擬根據第27條行使權力的通知
   37.     以不適宜為理由而擬行使權力的通知
   38.     撤銷、更改及公布規定
   38A.    根據第35(2)(b)條發出的指示的效力
   38B.    經理的權力
   38C.    原訟法庭可認可某些決議
   38D.    根據第35(2)條發出的指示的期限
   38E.    顧問及經理
   39.     財政司司長代保險人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的權力
   40.     授權的撤回
   41.     第Ⅴ部所訂的罪行
   42.     保險人被當作無力償債的情況
   43.     根據《公司條例》 將保險人清盤
   44.     在保險業監督的呈請下清盤
   45.     將保險人清盤
   46.     清盤中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的繼續經營
   47.     涉及轉讓業務的保險人的清盤
   48.     以減少合約代替清盤
   49.     清盤規則
   49A.    在符合根據第35(2)(b)條所作指示下將保險人清盤
   49B.    展開清盤等的通知及委任清盤人等的通知
   50.     勞合社須遵從的規定
   50A.    關於償付準備金的規定
   50B.    適當和妥善的管理
   50C.    關於呈報的規定
   50D.    本地資產
   50E.    保險中介人
   50F.    干預權力
   51.     獲豁免人士
   52.     (廢除)
   5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豁免保險人的權力
   53A.    保密
   53B.    資料的披露
   53C.    外地機構的審查
   53D.    訂明人士向保險業監督作出的傳達
   53E.    在某些個案中訂明人士直接向保險業監督提交報告
   54.     保險業諮詢委員會
   55.     通知的送達
   55A.    豁免權
   55B.    結束在香港的營業處的通知
   56.     誤導的陳述等及虛假的資料;罪行
   56A.    使用“保險”等詞的限制
   57.     法人團體犯罪的法律責任
   58.     就罪行而進行法律程序的時效
   58A.    (廢除)
   59.     規例
   60.     根據第59(1)(a)條訂立的規例的放寬
   61.     *過渡性及保留條文(*載於1993年第59號的過渡性條文轉錄於緊接第64條之後)
   62.     (已失時效已略去)
   63.     其他過渡性條文
   64.     (由1996年第35號第31條廢除)
   64A.    釋義(第IXA部)
   64B.    不得在無權益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約
   64C.    不得訂立沒有寫上任何人姓名等的保險合約
   64D.    可追討的數額
   64E.    不得延伸而適用於船舶等
   65.     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
   66.     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的登記
   67.     實務守則
   68.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的關係
   69.     保險經紀可獲授權
   70.     對保險經紀團體的認可
   71.     保險經紀的客戶款項
   72.     核數師的委任
   73.     審計等
   74.     保險業監督有權規定交出文件等
   75.     授權或認可的撤回
   76.     呈請將中介人清盤的權力
   77.     罪行
   78.     豁免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SCHEDUL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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