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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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註冊條例 - SECT 31
證明書作為證據
如有一份看來是由註冊主任簽署的 證明書, 證明某人的 姓名有或 沒有列入註冊紀錄冊內, 或 某人的 姓名已在
註冊紀錄冊內註銷或 已被頒令註銷, 該證明書為所有目的 即為其 內所述事實的 證據, 無須其他證明。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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