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的職能 管理局須─ (a) 設置及備存一份註冊建築師註冊紀錄冊; (b) 制訂及檢討註冊為註冊建築師的 資格標準及有關連的 註冊事宜; (c) 就註冊事宜向政府及學會提供意見; (d) 審查及核實申請註冊為註冊建築師的 人的 資格; (e) 接收、 審查、 接納或 拒絕註冊為註冊建築師或 將註冊續期的 申請; (f) 依照本條例處理違紀行為; (g) 備存關於管理局程序及帳目的 妥善紀錄; 及 (h) 執行本條例所訂明的 其他職能。 (1990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