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管理局的組織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57號第3條 第Ⅱ部 建築師註冊管理局 (1) 現設立一個名為“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的 機構, 管理局是一個永久延續的 法團, 並有法團印章。 (2) 管理局由理事會委任的 10名成員組成, 除此以外並可包括一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成員。 (由1999年第57號第3條修訂) (3) 行政長官須在 憲報公布根據本條所作出的 每項委任。 (由1999年第57號第3條修訂) (4) 由理事會委任的 管理局成員須是學會會員。 (1990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