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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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註冊條例 - SECT 4

管理局的組織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57號第3條 第Ⅱ部

建築師註冊管理局

(1) 現設立一個名為“建築師註冊管理局”的 機構, 管理局是一個永久延續的 法團, 並有法團印章。

(2) 管理局由理事會委任的 10名成員組成, 除此以外並可包括一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成員。 (由1999年第57號第3條修訂)

(3) 行政長官須在 憲報公布根據本條所作出的 每項委任。 (由1999年第57號第3條修訂)

(4) 由理事會委任的 管理局成員須是學會會員。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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