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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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註冊條例 - SECT 26
紀律制裁命令的覆核
(1) 在 研訊委員會就一宗違紀行為完成聆訊, 並裁定被指控的 人有作出違紀行為後, 註冊主任須盡速將委員會的
決定連同該研訊委員會建議根據第 24條作出的 命令的 細節, 提交管理局覆核。
(2) 管理局須委派3名管理局成員, 與主席組成覆核委員會, 以覆核研訊委員會的 決定。
(3) 管理局不得委任有關的 研訊委員會委員出任覆核委員會委員。
(4) 覆核委員會可─
(a) 確認有關的 研訊委員會的 決定和建議作出的 命令;
(b) 推翻有關的 研訊委員會決定被指控的 人有作出違紀行為的 裁定;
(c) 建議更改由有關的 研訊委員會作出的 命令; 或
(d) 將有關的 研訊委員會的 決定及建議作出的 命令發還予該研訊委員會, 同時指示該研訊委員會重新考慮該項決定或
建議作出的 命令, 或 指示二者均須 重新考慮。
(5) 覆核委員會如發出指示及作出建議, 有關的 研訊委員會須予遵從。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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