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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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註冊條例 - SECT 12

註冊紀錄冊的格式

(1) 註冊主任須按照管理局的 指示, 備存註冊紀錄冊, 並在 冊內記錄每一個註冊建築師的

 ─

   (a)  姓名及地址;

   (b)  註冊資格; 及

   (c)  其他由管理局所指示的 細節。

(2) 在 管理局指示的 合理時間內, 註冊紀錄冊須存放在 學會的 辦事處內, 免費供人查閱。

(3) 名列註冊紀錄冊的 人, 須在 第(1)款訂明的 詳情有所改變後28天內, 通知註冊主任。

(4) 管理局不得就更改註冊紀錄冊所載資料收取費用。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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