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紀錄冊的格式 (1) 註冊主任須按照管理局的 指示, 備存註冊紀錄冊, 並在 冊內記錄每一個註冊建築師的 ─ (a) 姓名及地址; (b) 註冊資格; 及 (c) 其他由管理局所指示的 細節。 (2) 在 管理局指示的 合理時間內, 註冊紀錄冊須存放在 學會的 辦事處內, 免費供人查閱。 (3) 名列註冊紀錄冊的 人, 須在 第(1)款訂明的 詳情有所改變後28天內, 通知註冊主任。 (4) 管理局不得就更改註冊紀錄冊所載資料收取費用。 (1990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