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供電商須報告電力故障 (1) 電力供應如發生故障, 對公眾造成困擾或 不便, 則在 署長提出要求時, 供電商必須在 署長指明的 日期或 之前向他提交報告, 說明故障的 起因, 及已 經採取或 將會採取甚麼補救行動以防再次發生故障。 (2) 供電商直接接收電力的 電源如在 香港以外地方, 署長可用通知書規定, 在 該電源的 全部或 部分電力供應消失或 快將消失時, 或 供電商將會不能接收 到該電源的 預期電力供應時, 供電商須通知署長及署長指明的 其他人; 署長亦可在 該通知書內指明所需資料的 類別及呈報資料的 方法與次數。 (由1995年第13 號第2條修訂) (1990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