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40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2. 釋義
3. 署長可規定提交意外報告
4. 署長可移走物品以供檢驗
5. 署長可規定擁有人修妥電力裝置
6. 緊急情況下截斷電力供應
7. 供電商須截斷電力供應
8. 電力裝置未符合規定,不得接回電力供應
9. 豁免電力裝置等受規限
10. 供電商須報告電力意外
11. 供電商須報告電力故障
12. 接駁電力供應前須檢查電力裝置
13. 接駁電力供應及繼續供應電力
14. 供電商可檢查或規定檢查電力裝置
15. 擁有人須負責修妥
16. 供電商可截斷電力供應
17. 緊急情況下截斷電力供應
18. 截斷電力供應以確保穩定操作
19. 電力意外後的檢查
20. 防止電力意外發生
21. 發電設施的註冊
22. 維修發電設施
23. 取消發電設施的註冊
24. 豁免
25. 禁制不合規格的電氣產品
25A. 檢取和扣留的補償
26. 進入處所及檢查電氣產品
27. 測試電氣產品
28. 獲取資料的權力
29. 有關電氣產品的罪行
30. 電業工程人員的註冊
31. 有關電業工程人員的罪行
32. 豁免註冊而可從事電力工作
33. 電業承辦商的註冊
34. 有關電業承辦商的職責及罪行
35. 規定僱用註冊電業承辦商
36. 署長可施紀律處分或轉交紀律審裁小組處理
37. 紀律處分程序
38. 紀律審裁委員會
39. 紀律審裁小組
40. 紀律審裁小組的研訊程序
41. 紀律審裁小組的權力
42. 向署長上訴
43. 向上訴小組上訴
44. 上訴委員會
45. 上訴小組
46. 上訴小組的聆訊程序
47. 上訴小組的權力
48. 獲授權公職人員
49. 進入處所的權力
50. 檢查的權力
51. 通知書
52. 送達
53. 將決定刊登
54. 交還證明書
55. 輕微罪行
56. 嚴重罪行
56A. 供應受禁制的電氣產品的罰則
56B. 以已盡應盡的努力作免責辯護
57. 檢控時效
58. 以文件作為證據
59. 規例
60. (已略去)
61. (已略去)
62. (已略去)
63. (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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