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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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 SECT 20A

根據第20條須支付的退休金的折算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6號第3條

(1) 根據第20條須予支付退休金的 人, 可於開始獲支付退休金後的 3個月內或 於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的 較長期間內,
以書面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 請將退休金折算為一整筆款項。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 第(1)款所提述的 一整筆款項, 須按照行政長官所委任的 精算師不時編製的 精算表折算。 (由1999年第26號第3條修訂)

(3) 凡就某已故人員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 須將已在 計算有關的 一整筆款項之前批予該人員的 任何退休金,
自該一整筆款項中扣除。

(4) 第(1)款所提述的 一整筆款項, 可為支付的 目的 而分為不同部分, 數目按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所認為適合者而定。
(由1997年第 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3年第3號第64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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