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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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 SECT 12
可就再度受聘後的服務批予退休金的情況
任何人員, 如根據本條例或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具有資格領取退休金或 已獲批予退休金,
並再度受聘任職於政府, 一經完成再度受聘的 不少於2年的 符合領取 退休金利益資格的 服務期,
即須就該服務期獲批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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