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作有申請/選擇權 (1) 具有資格根據第9(2)條提出申請的 人員, 如在 1987年7月1日或 之後去世, 而當時是在 他本可根據通告提出申請的 期限屆滿之前, 則須當 作他已提出申請且須當作其申請獲得批准。 (2) 具有資格根據第10條行使選擇權的 人, 如在 1987年7月1日或 之後去世, 而當時是在 他本可根據通告行使選擇權的 期限屆滿之前, 則如退休 金的 受益人同意, 須當作該人已行使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