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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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條例

- 第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高等法院
   4.      原訟法庭的組成
   5.      上訴法庭的組成
   6.      法官的委任
   6A.     特委法官的委任
   6B.     大法官及特委大法官的委任可具追溯效力
   7.      排名
   8.      署理職位的委任
   9.      法官的專業資格
   10.     暫委法官的委任
   11.     終止委任時特委法官及暫委法官在已進行部分聆訊的案件中的權力
   11A.    法官的任期
   12.     原訟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12A.    原訟法庭的海事司法管轄權
   12B.    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的方式
   12C.    在碰撞及其他類似案件中受理對人訴訟的限制
   12D.    原訟法庭對在《萊茵河航行公約》範圍內的案件並無司法管轄權
   12E.    關於海事司法管轄權的補充條文
   13.     上訴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14.     民事事宜的上訴
   14A.    來自刑事訟案或事宜中應司法覆核申請作出的命令的上訴
   15.     重新審訊的申請
   16.     須在高等法院施行的法律及衡平法
   17.     判給損害賠償並授予強制令或強制履行令或判給損害賠償以代替強制令或強制履行令的權力
   18.     (由1987年第52號第12條廢除)
   19.     (由1987年第52號第12條廢除)
   20.     原訟法庭施加押記令的權力
   20A.    可予押記的財產
   20B.    第20及20A條的補充條文
   21.     就債項作扣押
   21A.    如無命令不得逮捕或監禁任何人
   21B.    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
   21C.    針對貨物的執行令狀的效力
   21D.    出售財產以執行判決
   21E.    罰款及經沒收的擔保的強制執行
   21F.    對因欠交租金而藉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21G.    送達令狀以代替索取租金
   21H.    第21F、21G及21H條的釋義及適用範圍
   21I.    履行義務令、禁止令及移審令
   21J.    禁制任何人擔當其無權擔當的職位的強制令
   21K.    申請司法覆核
   21L.    強制令及接管人
   22.     (由1987年第52號第19條廢除)
   22A.    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及發出
   23.     對重覆提出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的限制
   24.     人身保護令程序的上訴
   25.     作出移審令時原訟法庭更改刑罰的權力
   25A.    藉原訟法庭的命令而簽立文書
   26.     受法院監護的人
   27.     無理纏擾的訴訟人
   28.     高等法院的開庭期及事務分配
   29.     休庭期
   30.     休庭期內的事務
   31.     休庭期期間的計算方法及休庭期內的作為的效力
   32.     在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須由單一名法官處置
   32A.    在法庭及內庭的法律程序
   33.     法官在內庭的權力
   33A.    在原訟法庭由陪審團作審訊
   34.     上訴法庭的開庭期
   34A.    單一名上訴法庭法官在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的上訴法庭的權力
   34B.    上訴法庭在行使其民事司法管轄權時的組成
   35.     單一名法官在上訴法庭的權力
   36.     規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的作為亦可由任何法官作出
   37.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37A.    暫委副司法常務官的委任
   37AA.   司法常務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副司法常務官及助理司法常務官的專業資格
   37AB.   暫委司法常務官的委任
   37AC.   暫委高級副司法常務官的委任
   37B.    暫委助理司法常務官的委任
   38.     司法常務官的司法管轄權、權力及職責
   38A.    執達主任
   39.     司法常務官的保障
   40.     司法常務官可申請命令
   40A.    終止委任時暫委司法常務官等在已進行部分聆訊的案件中的權力
   41.     原訟法庭在法律程序展開前命令將文件披露等的權力
   42.     原訟法庭的權力擴及命令披露文件、檢查財產等
   43.     第41及42條的補充條文
   44.     原訟法庭在訴訟展開前可行使的權力
   44A.    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將免使自己或配偶入罪的特權撤回
   45.     第41至44條對政府的適用範圍
   46.     令狀
   47.     (由1997年第47號第10條廢除)
   48.     債項及損害賠償申索的利息
   49.     判決的利息
   50.     藐視法庭罪的案件的上訴
   51.     高等法院印章
   52.     開支
   52A.    原訟法庭及行使民事司法管轄權的上訴法庭的訟費
   53.     裁判委員
   54.     法院規則
   55.     規則委員會
   55A.    關於就死者遺產展開法律程序的規則
   55B.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證明事實及接納陳述的規則
   55C.    有關停止令及通知書的規則
   56.     中期付款的命令
   56A.    就人身傷害作出暫定損害賠償的命令
   57.     關於將款項等在高等法院存放或作其他方式處理的規則
   58.     (已失效力)
   59.     對法例中提述合議庭及高等法院之處的修訂
   60.     (已失時效而略去)
   61.     (已失時效)
   62.     (已失時效)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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