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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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條例 - SECT 9
支付費用及開支
(1) 理事會或 其任何委員會的 任何成員, 如須進出香港或 其他地方, 或 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境內往返, 以出席理事會或
該委員會的 任何會議, 則與出席該 會議相關而用於交通及住宿的 合理開支須從基金收益支付。
(2) 理事會根據第8條聘用的 任何人或 機構, 其薪金、 費用及開支須由理事會釐定, 並從基金收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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