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職業安全健康局條例 - SECT 18

政府所付款項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4號第3條

(1) 政府須每年從立法會特別撥出的 款項中付款予職安局。 (由2000年第54號第3條修訂)

(2) 政府所付款項, 與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管理局”(the Board)) 根據《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
(第411章)第Ⅳ部已收 取或 應收取的 徵款的 該比率及職安局已收取或 應收取的 分擔費全數之和所形成的 關係,
須和政府僱員與統計處不時估計的 全港僱員數目所形成的 關係相同。 (由 1990年第33號第30條修訂)

(3) 本條中,

 “比率”(proportion) 指《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 (第411章)附表2第3欄內指明為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資源
淨額的 該比率, 並撥歸職安局所有者。 (由1990年第33號第30條增補)

(1988年制定)

 “比率”(proportion)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