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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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山隧道條例 - SECT 24
訂立規例的權力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就下列所有或 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a) 由公司提供足夠、 能發揮效用、 安全及持續的 設施, 供汽車通過隧道區;
(b) 就使用隧道或 隧道區的 人或 在 其內受僱工作的 人的 安全, 及在 不損害前述有關火警的 條文的 概括性的
原則下, 防止積聚一氧化碳或 其他危險氣體;
(c) 隧道區內的 照明(包括緊急照明在 內)及能見度;
(d) 與隧道有關的 任何通風裝置附近的 噪音水平;
(e) 公司為隧道區的 交通管制、 限制及安全而提供的 人員所具有的 權力;
(f) 警務人員可接管隧道區交通管制及限制的 情況以及程度;
(g) 車輛通過隧道區的 優先次序;
(h) 除第34條所指明者外, 公司尚須備存的 任何紀錄;
(i) 訂明根據本條例而須訂明或 可予訂明的 任何事項;
(j) 為有效施行本條例條文所需或 適宜的 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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