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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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山隧道條例 - SECT 22

路政署署長可進入隧道區及施工區

(1) 路政署署長可隨時進入已進行或 正在 進行與工程項目相關而承辦的 建造工程或 其他工程的 任何地方─

   (a)  以確定建造工程是否危險, 或 是否可能變成不安全或 危險;

   (b)  檢查或 測試在 該地方內的 任何機械、 裝備或 機械裝置;

   (c)  以確定公司是否正遵從與建造工程的 建造或 修葺有關的 本條例條文或 工程項目協議;

   (d)  使本條例所准許的 任何工程得以實施。

(2) 公司須向路政署署長提供其為施行第(1)款而要求的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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