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署長可進入隧道區及施工區 (1) 路政署署長可隨時進入已進行或 正在 進行與工程項目相關而承辦的 建造工程或 其他工程的 任何地方─ (a) 以確定建造工程是否危險, 或 是否可能變成不安全或 危險; (b) 檢查或 測試在 該地方內的 任何機械、 裝備或 機械裝置; (c) 以確定公司是否正遵從與建造工程的 建造或 修葺有關的 本條例條文或 工程項目協議; (d) 使本條例所准許的 任何工程得以實施。 (2) 公司須向路政署署長提供其為施行第(1)款而要求的 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