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隧道區內的公用設施 (1) 不論其他條例有何相反規定, 除公司外, 任何人均不得在 未經公司同意下, 在 隧道區內安裝任何公用設施。 (2) 公司不得為施行第(1)款而給予任何准許, 但如運輸署署長事先已批准公司給予該項准許及該准許的 條款及條件(有關收費的 條文除外), 則屬 例外。 (3) 除非運輸署署長信納該等安裝不會危及使用隧道區或 受僱在 隧道區附近地方工作的 人的 安全和不妨害汽車通過隧道區, 否則運輸署署長不得根據 第(2)款給予批准。 (4) 公司須提供合理的 通道, 讓隧道區內任何公用設施的 擁有人或 掌管人前往該公用設施所在 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