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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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山隧道條例 - SECT 16

工程項目協議即為進行工程的充足權限

(Past version on 19/07/2002).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根據工程項目協議及按照根據其任何批准或 豁免而須進行的 任何建造工程,
即使任何條例有相反規定, 亦可無須另獲授 權而進行: 但本條並不許可作出任何違反《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28章)第13條的 作為。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不適用於建造工程。

(3) 發展局局長可藉憲報刊登公告, 將《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或 其任何條文應用於任何建造工程:
(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 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但如有關工程是土木工程, 則本款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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