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有關專營權費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為確定根據第9條而須繳付的 專營權費或 另一項專營權費, 公司須容許財政司司長及經財政司司長書面授權的 任何人, 在 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公司的 所有帳簿、 憑單、 收據及 所有其他紀錄(包括公司按照第34條而備存的 所有紀錄), 以及摘錄及帶走任何此等文件以便作進一步審查。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