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9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圖則的更改
4. 專營權
5. 專營權的效力
6. 禁止將專營權的權利轉讓等
7. 按揭及押記
8. 董事及公司的繳足款股本
9. 專營權費的繳付
10. 財政司司長有關專營權費的權力
11. 稅務條文
12. 建造工程所需的開支由公司負擔
13. 開始建造日期
14. 完成工程的期限
15. 完成工程日期的決定
16. 工程項目協議即為進行工程的充足權限
17. 欠妥之處
18. 隧道及道路工程的修葺
19. 第17及18條的補充條文
20. 關閉隧道
21. 隧道區內的公用設施
22. 路政署署長可進入隧道區及施工區
23. 公司須向路政署署長提供的資料
24. 訂立規例的權力
25. 道路開始經營日期
26. 公司提供隧道設施
27. 隧道設施的使用權
28. 隧道交通的管制及安全
29. 其他法律的適用
30. 由政府負責隧道區的運作
31. 為安全理由關閉隧道
32. 隧道區內的廣告宣傳
33. 運輸署署長可為視察目的而進入隧道
34. 紀錄及資料
35. 訂定附例的權力
36. 公司就隧道的使用而收取經批准的隧道費
37. 汽車類別
38. 隧道費通告的展示及出售
39. 公司不可收取高於既定款額或經更改款額的隧道費
40. 公司可建立隧道費構築物等
41. 提供有關駕車資料的義務
41A. 作出虛假陳述及漏報要項
42. 在簡易程序中證明駕駛人的身分
42A. 影象記錄及印曬設備證明書
42B. 有關攝影沖洗過程的證明書
43. 圖則的證明
44. 定義及適用範圍
45. 失責行為
46. 可補救的失責行為
47. 專營權的撤銷
48. 公司清盤,專營權終止等的影響
49. 公司的法律責任及當其資產歸予政府時政府須支付的款額
50. 專營權屆滿時對公司作出補還
51. 政府對公司的債項並無法律責任
52. “資產”(assets) 的涵義
53. 公司提出上訴
54. 政府權利不得減損
55. 欠付政府款項證明書
56. 公職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57. 路政署署長使工程項目協議得以實施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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