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發布有關的推定 第VII部 執行 就本條例而言, 任何人─ (a) 管有擬用於製造或 複製副本以供發布的 物品, 即當作管有該物品以供發布; 及 (b) 管有一項物品數量在 2份以上而管有的 情況令人合理地懷疑他擬發布該物品, 則在 沒有相反證明的 情況下, 須推定為管有該物品以供發布。 (1987年制定。 由1995年第73號第11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