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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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手令”(warrant) 指根據第34(1)條發出的 手令;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申請”(application) 指根據第13條提出的 申請,

 “申請人”(applicant)
亦須據此解釋;

 “主審裁判官”(presiding magistrate) 指根據第7條獲委任主審的 裁判官;

 “全面聆訊”(full hearing)
指審裁處根據第15條舉行的 全面聆訊;

 “青少年”(juvenile) 指未滿18歲的 人;

 “物品”(article) 指內容屬於或
含有供閱讀、 觀看或 供閱讀兼觀看的 資料的 任何物件, 亦指任何錄音, 以及錄有一幅或 多幅圖像的 任何影片、
錄影帶、 紀錄碟 或 其他紀錄;

 “協助人員”(assisting officer) 指根據第34(2)條協助獲授權人員執行手令的 警務人員或
香港海關人員;

 “評定類別”(classification) 指審裁處根據第III部評定的 類別, 包括暫定類別,

 “經評定”(classified)
亦須據此解釋;

 “督察”(inspector) 指根據第36B(1)條授權的 公職人員; (由1995年第73號第2條增補)

 “暫定類別”(interim
classification) 指審裁處根據第14條暫時評定的 類別;

 “審裁委員”(adjudicator) 指根據第5條獲委任為審裁委員小組成員的
審裁委員;

 “審裁委員小組”(panel of adjudicators) 指根據第5條設立的 審裁委員小組;

 “審裁處”(Tribunal)
指根據第6條委出的 淫褻物品審裁處;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由根據第34條所發手令授權的 人。


“營業地點”(place of business)─

   (a)  就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的 公司而言, 包括其註冊辦事處; 及

   (b)  就《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XI部適用的 公司而言, 如任何人的 姓名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以根據該部登記,
        包括該人的 地址; (由 1995年第73號第2條增補)

(2) 就本條例而言─

   (a)  任何事物因為淫褻而不宜向任何人發布, 即屬淫褻; 及

   (b)  任何事物因為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發布, 即屬不雅。

(3) 就第(2)款而言,

 “淫褻”(obscenity) 及“不雅”(indecency) 包括暴力、 腐化及可厭。

(4) 除第24(1E)及(1F)條外, 就本條例而言,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 不論是否為了牟利, 均屬將物品發布─ (由1995年第73號第
2條修訂)

   (a)  將物品派發、 傳閱、 出售、 出租、 交給或 出借予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

   (b)  就以下物品來說─

        (i)    內容屬於或 含有供觀看資料的 物品; 或

        (ii)   性質是錄音或 是錄有一幅或 多幅圖像的 影片、 錄影帶、 紀錄碟或 其他紀錄的 物品,
               將該等物品向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或 為公眾人士或 部分公眾人士出示、 播放或 放映。 [比照 1959 c. 66 s.
               1(2) U.K.]

(5) 就第(4)款而言─

   (a) 

 “物品”(article) 包括擬用於製造或 複製物品的 任何物件, 不論是單獨或 作為配件使用; 及 [比照 1964 c. 74 s .2(1)
        U.K.]

   (b) 

 “人”、

 “人士”(person) 包括控制或 管理任何會所或 任何看來是會所的 東西的 人;

 “公眾人士”(public)
        則包括該會所的 成員。

(6) 為施行本條例, 在 裁定公開展示的 事物是否不雅時─

   (a)  該事物沒有展示的 部分, 須不予理會; 及

   (b)  可考慮某物件與另一物件並列所產生的 效果。 [比照 1981 c. 42 s. 1(5) U.K.]

(7) 任何事物如在 以下地方展示或 可從以下地方看見, 則就本條例而言, 須當作公開展示─

   (a)  任何公眾街道、 公眾碼頭或 公園; 及

   (b)  公眾人士(憑繳費或 其他方式)可進入或 獲准進入的 任何地方, 但公眾人士須繳付完全用於參觀或
        包括用於參觀所展示不雅事物的 費用方可獲准進 入的 地方除外。 [比照 1981 c. 42 s. 1(2) U.K.]

(1987年制定)

 “手令”(warrant)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申請”(application)

 “申請人”(applicant)

 “主審裁判官”(presiding
magistrate)

 “全面聆訊”(full hearing)

 “青少年”(juvenile)

 “物品”(article)

 “協助人員”(assisting officer)


“評定類別”(classification)

 “經評定”(classified)

 “督察”(inspector)

 “暫定類別”(interim classification)


“審裁委員”(adjudicator)

 “審裁委員小組”(panel of adjudicators)

 “審裁處”(Tribunal)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營業地點”(place of business)

 “淫褻”(obscenity) 及“不雅”(indecency)

 “人”、

 “人士”(person)

 “公眾人士”(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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