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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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 SECT 10

審裁處指引

(1) 審裁處在 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 不雅, 或 裁定公開展示的 事物是否不雅時, 或 在 評定物品類別時,
須考慮以下各項─

   (a)  一般合理的 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 道德禮教標準, 且就物品而言, 考慮該等標準時並可考慮檢查員根據《
        電影檢查條例》 (第392章)第10條就 該條例第2(1)條所指的 影片所作的 決定; (由1988年第25號第33(4)條代替)

   (b)  物品或 事物整體上產生的 顯著效果;

   (c)  如屬物品, 其發布對象、 擬發布對象或 相當可能發布的 對象是那些人, 或 是那一類別或 年齡組別的 人;

   (d)  如屬公開展示的 事物, 該事物正在 或 將會在 何處公開展示, 以及相當可能觀看該事物的 是那些人, 或
        是那一類別或 年齡組別的 人; 及

   (e)  該物品或 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 , 或 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飾, 以使其任何部分成為可予接受者。

(2) 在 審裁處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可就審裁處根據第(1)款必須或 可以考慮的 事項接納專家的 意見, 以確立或
否定該事項。 〔 比照 1963 No.22 s.11 N.Z.〕

(1987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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