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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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園公司條例 - SECT 26
帳目及報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9號第3條
(1) 海洋公園公司須安排為其一切財務往來備存妥當的 帳目, 並須安排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海洋公園公司的 帳目報表;
帳目報表須─
(a) 包括─
(i) 收支帳及資產負債表; 及
(ii) 該年度海洋公園的 入場人次; 及
(b) 由主席簽署。
(2) 海洋公園公司的 帳目及經簽署的 帳目報表, 須由海洋公園公司委任的 核數師審計; 該核數師須核證該報表,
並附加其認為適當的 報告(如有的 話)予以規限。
(3) 以下文件須在 根據第(1)款須擬備的 報表所涵蓋的 期間完結後的 第一個12月31日或 之前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或
在 行政長官容許的 較後 日期或 之前盡快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由2000年第59號第3條修訂)
(a) 經簽署和審計的 帳目報表, 連同核數師的 報告(如有的 話); 及
(b) 海洋公園公司在 該段期間的 事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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