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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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園公司條例 - SECT 26

帳目及報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59號第3條

(1) 海洋公園公司須安排為其一切財務往來備存妥當的 帳目, 並須安排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海洋公園公司的 帳目報表;
帳目報表須─

   (a)  包括─

        (i)    收支帳及資產負債表; 及

        (ii)   該年度海洋公園的 入場人次; 及

   (b)  由主席簽署。

(2) 海洋公園公司的 帳目及經簽署的 帳目報表, 須由海洋公園公司委任的 核數師審計; 該核數師須核證該報表,
並附加其認為適當的 報告(如有的 話)予以規限。

(3) 以下文件須在 根據第(1)款須擬備的 報表所涵蓋的 期間完結後的 第一個12月31日或 之前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或
在 行政長官容許的 較後 日期或 之前盡快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由2000年第59號第3條修訂)

   (a)  經簽署和審計的 帳目報表, 連同核數師的 報告(如有的 話); 及

   (b)  海洋公園公司在 該段期間的 事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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