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海洋公園公司將權能轉授的權力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海洋公園公司可以書面轉授其任何職能或 權力予─ (a) 行政總裁; 或 (b) 根據第22(1)條設立的 任何委員會, 並可按其認為適當與否, 對該項轉授附加或 不附加限制或 條件。 (2) 海洋公園公司不得轉授其根據第IX部獲委予或 賦予的 任何職能或 權力, 亦不得轉授以下的 權力─ (a) 委任行政總裁; (b) 根據第22(1)條設立任何委員會; (c) 根據第26(2)條或 第33(2)條委任核數師; 或 (d) 根據第39條訂立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