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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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園公司條例 - SECT 17

海洋公園公司的職能

第V部

海洋公園公司的 職能及權力

海洋公園公司的 職能為─

   (a)  管理與管制海洋公園作為一個公眾康樂及教育公園;

   (b)  在 海洋公園提供康樂及教育設施, 以及其認為適當的 其他有關設施;

   (c)  依照其認為適當的 方式, 發展海洋公園作一般康樂或 教育之用; 及

   (d)  運用以任何方式所得的 利潤, 以推展(a)、 (b)及(c)段指明的 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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