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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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特別規定)(職業訓練局)條例 - SECT 4
擴大《退休金條例》(第89章)及《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的適用範圍
(1) 凡─
(a) 轉而任職訓練局的 人員; 而
(b) 本條例是對他適用的 ; 及
(c) 在 緊接其轉任前, 《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是對他適用的 , 則無論第3(1)條所指的 有關公告在 何日刊登, 在
他任職訓練局期間, 《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繼續對他適用; 因此, 就本款來說, 他轉任後所提供的 服務,
須視為 該條例所指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 倘若在 緊接其轉任前, 該人員所提供的 服務, 在
根據該條例計算津貼時是可以計算在 內的 , 則在 計算津貼時, 他任職訓練局所提供的 服務,
亦須視為可同樣計算在 內的 服務。
(2) 凡─
(a) 轉而任職訓練局的 人員; 而
(b) 本條例是對他適用的 ; 及
(c) 在 緊接其轉任前,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是對他適用的 ,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則無論第3(1)條所指的 有關公告在 何日刊登, 在 他任職訓練局期間,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繼續對他適用; 因此, 就本款來說, 他轉任後所提供的 服務, 須 視為該條例所指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 (由1997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修訂)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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