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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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 - SECT 17

在有錯誤等情況下追討撫恤金或利益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7號第3條 凡任何人收到撫恤金或 附加利益, 而─

   (a)  這些撫恤金或 利益之所以支付, 是由於忽略一項重要事實或 關於該事實的 錯誤或 法律上的 錯誤而導致的 ; 或

   (b)  該人就這些撫恤金或 利益被裁定觸犯第16條, 一筆相等於這些撫恤金或 利益的 款項, 可作為拖欠政府的 債項,
        由政府向該人追討。

(1991年制定。 由1999年第67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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