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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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 - SECT 14

與上訴有關的補充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999年第67號第3條

(1) 如主席因生病、 不在 香港或 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能, 行政長官可委任任何根據《 區域法院條例》
(第336章)第5條有資格出任區域法院法 官的 人暫代主席, 在 委任期內以此身分行使及執行主席的 一切職能。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由1999年第67號第3條修訂)

(2) 如主席根據第13(2)條委任以聆訊上訴的 人因生病、 不在 香港或 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能, 主席可從第12(4)條所指的
委員團中, 委任 其他成員暫代該人。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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