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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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 - SECT 11

上訴反對局長的決定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V部

上訴

(1) 任何人如因局長根據第7(3)條所作的 決定而感受委屈, 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2) 擬根據本條上訴的 人, 須在 收到有關決定的 通知後28天內, 以局長指明的 方式, 遞交符合局長指明的 格式的
上訴通知。

(1991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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