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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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SECT 9
武裝部隊及拘禁在懲治機構內的人
第III部
例外及保留條文
負責香港外交事務的 政府的 武裝部隊成員和在 這些部隊服務的 人, 以及在 任何性質的 懲治機構內受合法拘禁的 人,
受到為維持部隊紀律及囚禁紀律而不時由法律批准施加的 限制所規限。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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