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人權法案遭違反時的補救
(1) 法院或 審裁處─
(a) 在 就觸犯本條例的 事件而採取的 法律行動所引起的 訴訟中, 而該訴訟是屬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者; 及
(b) 在 涉及觸犯、 違反或 威脅違反人權法案的 事件而屬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 其他訴訟中, 可就該項觸犯、 違反或
威脅違反事件, 頒發它有權在 該等訴訟中頒發而認為在 該情況下屬適當及公正的 補救、 濟助或 命令。
(2) 任何訴訟, 不得以它是與人權法案有關為理由而被裁定是超出任何法院或 審裁處的 司法管轄權範圍。
(1991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