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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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SECT 6

人權法案遭違反時的補救

(1) 法院或 審裁處─

   (a)  在 就觸犯本條例的 事件而採取的 法律行動所引起的 訴訟中, 而該訴訟是屬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者; 及

   (b)  在 涉及觸犯、 違反或 威脅違反人權法案的 事件而屬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 其他訴訟中, 可就該項觸犯、 違反或
        威脅違反事件, 頒發它有權在 該等訴訟中頒發而認為在 該情況下屬適當及公正的 補救、 濟助或 命令。

(2) 任何訴訟, 不得以它是與人權法案有關為理由而被裁定是超出任何法院或 審裁處的 司法管轄權範圍。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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