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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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 SECT 14

暫時的保留條文

(1) 自生效日期起計的 1年期間內, 本條例受附表所列的 條例規限。

(2) 根據或 憑藉附表所列任何條例而─

   (a)  作出的 任何行為(包括在 行使酌情決定權時作出的 行為); 或

   (b)  授權或 規定的 任何不行為, 或 在 行使酌情決定權時發生的 任何不行為, 若是在 生效日期1週年之前發生,
        不受本條例影響。

(3) 在 生效日期1週年之前, 立法局可為以下所有目的 或 以下任何目的 而藉決議修訂本條─

   (a)  規定自生效日期1週年起計的 1年期間內, 本條例受該局修訂中所指明列於附表內的 條例規限;

   (b)  規定根據或 憑藉立法局修訂中所指明列於附表內的 任何條例而─

        (i)    作出的 任何行為(包括在 行使酌情決定權時作出的 行為); 或

        (ii)   授權或 規定的 任何不行為, 或 在 行使酌情決定權時發生的 任何不行為, 若是在 生效日期2週年之前發生,
               不受本條例影響; 及

   (c)  廢除本款。

(4) 在 本條中, 提述某條例時, 包括提述根據該條例訂立的 任何附屬法例。

(5) 雖有第3條的 規定, 本條仍然實施。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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