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382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言論及辯論的自由
4. 有關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5. 免遭逮捕
6. 民事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及豁免
7. 未經許可不得就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作證
8. 對進入會議廳範圍的規限
8A. 特權及豁免權的延伸
9. 命令證人列席的權力
10. 以傳票通知列席
11. 可訊問經宣誓的證人
12. 發出手令強迫列席的權力
13. 反對回答問題或出示文據
14. 證人的特權
15. 關於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文件等問題的裁定
16. 免使自己或配偶入罪的特權的限制
17. 藐視罪
18. 虛假證據及欺騙
19. 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
20.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
21. 藉立法會命令印刷的議事錄須接納為證據
22. 主席的權力補充《基本法》下的權力
23. 法院不得對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人員的作為行使司法管轄權
24. 立法會人員具有警務人員的權力
25. 主席在立法會解散後仍可行使權力
26. 律政司司長同意方可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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