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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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條例

- 第38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合夥的定義
   4.      決定合夥存在的規則
   5.      遇無力償債情況時以利潤份額作為代價而借出款項或出售商譽的人的權利須予延後
   6.      商號及商號名稱的涵義
   7.      合夥人對商號的約束權力
   8.      代商號所作的作為對合夥人有約束力
   9.      合夥人利用商號信用作私人用途
   10.     知悉商號不受合夥人作為約束的效力
   11.     合夥人的法律責任
   12.     商號對錯誤行為須負的法律責任
   13.     代商號收取或由商號保管的金錢或財產的誤用
   14.     對錯誤行為須負的共同和各別法律責任
   15.     為合夥事務而不正當動用信託財產
   16.     顯示自己是合夥人的人須負上法律責任
   17.     合夥人所作的承認及陳述
   18.     通知執事合夥人即通知商號
   19.     加入和退出的合夥人的法律責任
   20.     商號改組後持續保證的撤銷
   21.     合夥條款可藉同意而作更改
   22.     合夥財產
   23.     以合夥的款項所購買的財產
   24.     將作為合夥財產而持有的土地轉為非土地產業
   25.     因合夥人的獨有判定債項而對合夥財產採取的程序
   26.     除有特別協議外關於合夥人權益及責任的規則
   27.     將合夥人逐出合夥
   28.     合夥人自願退出
   29.     凡有期合夥逾期仍持續須推定為按舊有條款持續
   30.     合夥人提供帳目等的責任
   31.     合夥人須為私人利潤作出交代
   32.     合夥人不得與商號競爭的責任
   33.     承讓人在合夥中佔有份額的權利
   34.     因期滿而解散或以通知方式而解散
   35.     因破產、死亡或作出押記而解散
   36.     因合夥不合法而解散合夥
   37.     由法院將合夥解散
   38.     與商號交易的人針對商號表面成員的權利
   39.     合夥人就解散作出通知的權利
   40.     合夥人為清盤而具有的持續權限
   41.     合夥人對運用合夥財產的權利
   42.     提前解散合夥時入股金的分配
   43.     合夥因欺詐或失實陳述而解散時合夥人的權利
   44.     退出的合夥人在某些情況下攤分解散後所賺取的利潤的權利
   45.     退出或已故合夥人的份額須為債項
   46.     關於最終結算帳目時分發資產的規則
   47.     有關衡平法規則及普通法 規則的保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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