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服務令並非由陪審團決定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第IV部 雜項 根據本條例由原訟法庭處理的 法律程序中, 任何關於罪犯是否不遵守第6(1)條規定, 或 是否在 社會服務令生效期間因犯罪而被定罪的 問題, 須由法院裁定, 而非由陪審 團藉裁決而裁定。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