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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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 - SECT 35

覆核的決定

(1) 交通審裁處須在 覆核中考慮─

   (a)  任何其收取的 證據, 不論是否由他人代申請人或 以其他方式提出的 , 而其認為與該覆核有關者;

   (b)  任何由申請人本人或 他人代申請人所作的 申述, 不論是口述或 書面者;

   (c)  任何由署長本人或 他人代署長所作的 申述, 不論是口述或 書面者。

(2) 交通審裁處可維持或 推翻署長根據第24、 25或 26條所作的 決定, 亦可維持、 推翻或 更改署長根據第29或 31條所作的
決定。

(3) 署長須通知申請人有關交通審裁處根據第(2)款所作的 決定。

(4) 交通審裁處根據第(2)款所作的 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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