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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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合夥條例 - SECT 8
合夥更改事項的登記
(1) 如在 有限責任合夥的 持續期間, 以下事項有任何更改, 一份由有關商號簽署並指明更改的 性質的 報表,
須於7天內以郵遞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或 交 付公司註冊處處長─
(a) 商號名稱;
(b) 業務的 一般性質;
(c) 主要營業地點;
(d) 合夥人或 任何合夥人的 姓名或 名稱;
(e) 合夥的 期限或 性質;
(f) 任何有限責任合夥人所分擔的 款項;
(g) 任何合夥人因從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責任合夥人, 或 從有限責任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而須承擔的 法律責任。
(2) 如因沒有遵從本條的 規定而構成失責, 每名普通合夥人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在 失責持續期間, 每天可處罰款$50。
(由1912年第 21號第2條修訂;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 〔 比照 1907 c.24 s.9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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